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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3-29 | 來源: 東方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3 派專人隨車照管學生
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專人照看抬高運營門檻
【解讀】袁桂林認為,指派專人照看學生涉及到運營公司的成本問題,要有編制,要開工資。校車本來效率就低,早上出車、晚上收車,中間時段是閒置的,本來就不盈利,再養壹個人怎麼辦?如果這樣的話更沒有公司願意幹了,進入門檻太高。
在征求意見階段,關於這個問題也有很多爭論,不妨通過聘請與校車運行線路同路的教師來兼職擔任管理員,可能更有效解決問題。
此外,在事權沒有明確之前,由哪個部門來建立健全校車管理制度還存在主語模糊的情況。
4 對駕駛員要求更嚴格
設定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定了比壹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
校車司機應是固定職業
【解讀】袁桂林指出,設定校車使用許可是壹個很重要的管理措施。對車而言,不是塗了黃顏色,畫壹個標志就是校車,這個許可應該是車輛的牌照,就像軍車、公交車壹樣,它屬於特種車輛。現在,大量運行的校車都不達標,之前工信部頒布了技術條例,對車輛安全和駕駛人提出嚴格要求。
國家應將校車司機列入固定職業類型,不能簡單要求有幾年駕照,無違規記錄等。將校車司機作為壹個工種,列入國家人事和社會保障部的職業目錄中,設定不同的級別,建立考核和晉升機制,通過壹種激勵機制來保證這壹行業的穩定性。
5 賦予校車優先權
賦予校車通過優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定。
建議增加按照規劃行駛
【解讀】袁桂林認為,校車叁項路權是很有必要的,還應該加壹條:校車應該按照規劃的線路和規劃站點營運、行駛和停靠。校車不能什麼路都走,壹定是要在規定的路線中行駛。地方政府根據學生居住的分散情況、學校的位置來規劃線路。校車在城市行駛可以走公交線路,在農村應該在規定的線路運營,停靠站點也是固定的,這樣才能解決大家對校車增加交通擁堵的擔心。
對校車限速和限載也是很重要的,這些都是減少事故的重要措施。但現在有的校車生產廠家總是在車輛動力系統上制造噱頭,吹噓動力系統如何如何,增加了校車的成本。其實,校車限速後,對動力系統要求並不高,相反可以降低壹些成本。這應該引起注意。
6 明確法律責任
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人群劃分更利於定責
【解讀】在罰則部分,袁桂林在之前參與討論時提出,征求意見稿許多是舉例說明,壹旦出現具體的違規情況,不易追責,容易推諉扯皮。他認為,最好以人群為線索。比如,生產廠商要生產什麼車輛;運營公司要購置什麼車輛;司機要如何操作駕駛;跟車的看護人員有什麼行為規范;學校校長如何教育學生;家長有什麼責任;孩子乘車應注意什麼,有什麼行為要求;政府的責任是什麼。要按人群來說,而不是按事情來說,不同的身份,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要求,壹定要說到這壹步才有意義。-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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