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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28 | 来源: 多伦多信息港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移民政策 | 字体: 小 中 大
首先,法官要看的是,担保人在国外的生活,是否是永久性的?例如,担保人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特别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很容易使法官认定,担保人已经在国外扎根了,不再可能回加拿大来居住了。从而不相信担保人在今后会回加拿大来。如果担保人虽然在国外有工作,但是,该工作是属于较为简单的技能性的工作,随时可以终止,则法官会考虑,其回加拿大居住的承诺可能是真实的。
其次,担保人与加拿大的联系也很重要。在一个判例中,法官很具体地要求担保人提供他在加拿大有房产或计划买房产的证明。由于担保人没有提供任何的相关证据,法官就认为,担保人的承诺是不可信的。结果,他的担保申请被拒绝了。
每一位元当事人的情况都会不一样,如果担保人确实有这方面的具体问题,请与专业律师做讨论。
二、配偶的依亲移民的成功要决
配偶团聚的依亲移民之成功的关键条件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夫妻或配偶关系是真实的。对大多数的申请人来讲,双方的配偶关系是真实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夫妻或配偶关系是否真实是最有争议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争议,是指在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上诉庭中发生的诉讼争议。本文将争议分为以下三类: 正式结婚的配偶
大多数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是通过正式的合法程式缔结夫妻关系的。
但是,众所周知,通过正式婚礼缔结的婚姻关系,还有一个真假的问题。假结婚当然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法律依据是:“如果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民,法律就不能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对这一点,当事人大概是没有异议的。
当然,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在海外的那位配偶与加拿大这里的担保人结婚的目的,既有其他原因,也有为移民的目的。而且,海外的那位配偶与加拿大人结婚的相当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担保人有加拿大的身份。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官就会根据以上所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他们结婚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民,移民官就必须拒绝担保申请。
判断一项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当事人要回答移民官诸如:你们何时通过何人介绍认识的?互相有没有赠送信物?有没有约会?第一次约会的地点时间?等等。如果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英文能力有限,对加拿大的文化背景不了解,在面谈时答非所问,常常会发生被移民官误解的情况,因而被错误拒绝。此时,可以通过到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上诉庭上诉的办法来进一步称述自己的婚姻事实。
事实婚姻的配偶(Common Law Spouse)
新移民法正式采纳:事实婚姻的配偶可以通过家庭团聚类的办法的依亲移民加拿大。通过正式婚礼缔结的婚姻关系都已经非常麻烦了,要证明事实婚姻的真实性就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了。困难点在于:事实婚姻与男女朋友很难区别。Common Law Spouse 要成功移民的关键是要证明,双方虽然没有正式举行婚礼,但是双方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一年以上。这当然不及一纸婚书来得简单。需要大量的证明材料。
同性恋配偶的移民
新移民法也正式接受同性恋配偶的移民申请。这类移民申请的难度也在于要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也是需要大量的证明材料。-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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