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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2-06-05 | News by: 网易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倘若是家人强烈要求,组织无奈之下答应帮忙圆谎,虽不合适但情理上多少说得过去。如今为了国家队的战绩,为了更好地备战奥运会,竞技彻底凌驾在了亲情之上,甚至即使在竞技之间,也是国家队的竞技绩效凌驾于个人竞技绩效之上。先前隐瞒你亲人的死讯,是为了让你更好地为国家出成绩拿金牌夺冠军,这时候选择告诉你事情真相,是挑合适节点让你调整心态以免影响更大,同样也是为了让你更好地为国家出成绩拿金牌夺冠军。当竞技体育摆脱不了面子体育和政绩体育的时候,球员的人伦情感就很难被优先考虑。早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女子举重75公斤级冠军曹磊就有类似的经历,而在大赛时隐瞒不利情报,几乎已成为潜规则。
王晓理连做选择的权利都没有
当事人从头到尾都没有知情权,“忠孝难两全”是个伪问题,她连“难两全”的机会都没有。
无论是家人的“为了你好”还是羽毛球队的“国家队利益至上”,表面上看道貌岸然,其实都无视了王晓理自主选择的权利。假设她能得到外婆病危病故的通知,她也未必一定会退赛回家看外婆,毕竟在得知家人逝世情况下依然坚持比赛的事例并不少。而且无论是她还是许多比赛时被隐瞒亲人死讯的运动员,事后都对家人做法表示理解。问题在于,得知噩耗后作何选择看的是个人取舍和权衡,即使是忠孝难两全也总得做出抉择,然而王晓理连得知外婆病情和死讯的权利都没有,那所有的假设就失去了合理性前提。
尽管中国的《民法通则》对“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表示这些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有法律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依照民事习惯。“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但按照我国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人去世之后,死者亲属对死者有瞻仰、告别、吊唁等权利,以寄托对死去亲人的哀思。2012年5月4日《北京晚报》报道,男子陆强隐瞒父亲死讯,其弟在一个月后给母亲扫墓时才发现墓碑上还刻着父亲名字,遂诉诸法院,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其哥哥和嫂子书面赔礼道歉。
2012年3月29日《北京日报》报道了一个法院案例:母亲去世两年后两个女儿才知晓,她们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没能参加葬礼,丧失了“祭奠权”,遂将其告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中国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祭奠权”概念,但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也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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