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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6-29 | 來源: 中新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韓亞墜機 | 字體: 小 中 大
叁、事故原因和性質
(壹)直接原因。
1.機長違反河南航空《飛行運行總手冊》的有關規定,在低於公司最低運行標准(根據河南航空有關規定,機長首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時能見度最低標准為3600米,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向飛行機組通報的能見度為2800米)的情況下,仍然實施進近。
2.飛行機組違反民航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
3.飛行機組在飛機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盲目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
(贰)間接原因。
1.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
(1)飛行技術管理問題突出。河南航空部分飛行員存在飛行中隨意性大、執行公司運行手冊不嚴格等突出問題。根據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記錄,機長齊全軍飛行超限事件數量大、種類多、時間跨度大,特別是與進近著陸相關的進近坡度大、偏離或低於下滑道、下降率大、著陸目測偏差較大等超限事件頻繁出現。河南航空對機長齊全軍長期存在的操縱技術粗糙、進近著陸不穩定等問題失察。
(2)飛行機組調配不合理,成員之間協調配合不好。飛行機組為首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增加了安全風險;成員之間交流不暢,沒有起到相互提醒驗證、減少人為差錯的作用。
(3)對乘務員的應急培訓不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規定和河南航空訓練大綱的要求。負責河南航空乘務員應急培訓的深圳航空乘務員培訓中心沒有E190機型艙門訓練器和翼上出口艙門訓練器,乘務員實際操作訓練在E190機型飛機上進行,且部分乘務員沒有進行開啟艙門的實際操作訓練。河南航空采用替代方式進行乘務員應急培訓,沒有修改訓練大綱並向民航河南監管局申報,違反了民航局《客艙訓練設備和設施標准》和《關於合格證持有人使用非所屬訓練機構乘務員訓練有關問題》等相關規定,影響了乘務員應急訓練質量,難以保障乘務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2.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
(1)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匯潤投資控股深圳航空期間,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安全運行所需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不夠,注冊資本壹直未到位,且頻繁調動河南航空經營班子,影響了員工隊伍穩定和安全、質量管理。
(2)2010年5月國航股份控股深圳航空後,深圳航空新的領導班子雖意識到河南航空安全管理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專門進行了安全督導,但未能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河南航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3.有關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
(1)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的運行許可,不了解、不掌握該航線的具體運行情況;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
(2)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對河南航空主運行基地變更補充運行合格審定把關不嚴,未發現客艙機組配備不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相關規定,缺少1名乘務員的問題;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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