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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6-29 | 來源: 中新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韓亞墜機 | 字體: 小 中 大
(3)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在審批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時,批復電報落款日期在前、領導簽發日期在後,且未按規定告知民航黑龍江監管局等相關民航管理機構,向河南航空頒發哈爾濱至伊春《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程序不規范。
4.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2009年7月27日,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南空管局)氣象數據庫系統管理員誤將伊春機場特殊天氣報告的地址碼ZYLD設置為ZYID,致使機場特殊天氣報告無法進入中南空管局航空氣象數據庫。雖然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已向飛行機組通報了當時機場的天氣實況,但是河南航空不能通過中南空管局航空氣象內部網站獲取伊春機場特殊天氣報告,導致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無法按照職責對飛行機組進行必要的提醒和建議。
(叁)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是壹起責任事故。
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壹)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齊全軍,中共黨員,河南航空E190機型機長。作為事故當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准實施進近,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飛機撞地後,沒有組織指揮旅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建議依法吊銷其飛行駕駛員執照,給予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處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朱建州,河南航空E190機型副駕駛。作為事故航班副駕駛,在最後進近階段報錯飛機高度/位置信息,在不能看見跑道的情況下飛機穿越最低下降高度並繼續下降時,沒有提醒機長保持最低下降高度平飛或復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3.譚明,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經理。主要負責公司運行調度,監控、協調現場保障工作和運行控制中心的全面工作等;2011年4月,被免去河南航空運行控制中心經理職務。未能合理調配事故航班機組人員,造成該機組成員均為第壹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李征,時任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部經理,主要負責飛行員的飛行技術管理等工作;2010年12月,被免去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部經理職務。飛行技術管理薄弱,未能發現並糾正機長齊全軍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5.周勇,中共黨員,河南航空飛行部經理,主要負責公司飛行員管理等工作。對飛行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整頓等工作跟蹤督促落實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楊卓,中共黨員,河南航空安全監察標准部經理,主要負責公司安全管理、運行標准等工作,對公司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7.劉娟,時任河南航空客艙部經理,主要負責客艙安全、服務以及乘務員訓練管理等工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公司乘務員應急培訓中存在的問題,影響了乘務員應急訓練質量和應急處置能力。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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