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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6-29 | 來源: 中新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韓亞墜機 | 字體: 小 中 大
8.戚燕軍,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總飛行師,主管河南航空飛行員的訓練和技術管理;2011年6月,被免去河南航空總飛行師職務。飛行技術管理薄弱,未能發現並糾正機長齊全軍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朱南,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副總經理,分管河南航空的運行管理工作;2011年6月,被免去河南航空副總經理職務。履行職責不到位,檢查督促不力,未能有效解決公司運行安全、技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李強,中共黨員,時任河南航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是公司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事故發生後,被免去河南航空總經理職務。工作失職,未能有效解決公司安全運行和人員培訓、飛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黨察看壹年的處分。
11.張沛,中共黨員,深圳航空副總裁、河南航空董事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督促指導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協調溝通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馮剛,2010年5月任深圳航空總裁、黨委副書記,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師波,中共黨員,民航河南監管局飛標處處長、河南航空主任運行監察員。履行監察職責不到位,對河南航空飛行技術管理薄弱及客艙乘務員培訓不符合要求等問題,監察、督促整改不力;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程序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運行許可,且對該航線的運行情況失察;在河南航空主運行基地變更補充運行合格審定中,未發現客艙乘務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李慶忠,民航河南監管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飛標處、航務處、市場處、空防處等;2010年7月10日開始主持全局工作,分管飛標處和航務處等。履行監察職責不到位,在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審批後,對該航線的運行情況失察;對河南航空存在的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安全管理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郭建業,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常委,2010年7月前任民航河南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任民航河南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河南航空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監察不力;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程序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該航線的運行許可。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王玉潮,中共黨員,時任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標處處長。對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程序規定審定批准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監察不力、對該航線運行情況失察等問題,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7.梁世傑,時任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副局長兼總飛行師、黨委常委, 分管飛標處、航空安全辦公室等。對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程序規定審定批准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航線運行監察不力、對該航線運行情況失察等問題,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作為河南航空主運行基地變更補充合格審定小組組長,把關不嚴,未能發現該公司客艙乘務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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