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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8-15 | 來源: Edwin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罷免陳水扁 | 字體: 小 中 大
台灣紅」負責人李慧芬返台作證,檢調為保護她的安全,援引證人保護法,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周士榆簽發李慧芬的證人保護書。據了解,李慧芬在保護書中登載的作證案件是「偽造文書」及「貪瀆」,顯示全案已朝貪污罪方向偵查,陳水扁總統夫婦則是「重要關系人」,惟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視檢調偵查結果。
保護期可延無次數限制
台北地檢署出具的保護書,起算日是八月拾叁日,為期肆天。也就是說,李慧芬受到保護書的保護期限,到拾柒日止,不過,如果有需要,保護書的期限可以展延,而且沒有次數限制。民國八拾九年(2000年)贰月由總統令頒公布的「證人保護法」,目的在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的證人,使證人勇於出面作證。受到證人保護法保護的證人,不但有人身安全、財產的保護,如果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工作方式的確實需要,法官或檢察官可以指定安置。證人保護法對證人的保護拾分周到,但並非每件刑事案件都適用證人保護法,只有內亂、外患罪及貪污、毒品等罪責及選舉罷免法案件,才可以對證人進行保護。
國務機要費浮報案到底有無弊端,依前陣子檢調的偵查方向,朝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罪進行,似乎與貪瀆的關系不大,不過,李慧芬的保護書顯示,檢調已經朝貪污罪進行調查,同時,依目前檢舉告發的涉案當事人來看,陳水扁總統夫婦是這起貪瀆案的重要關系人。
犯罪要成立檢調需補強事證
依證人保護法第贰條第贰項規定,瀆職罪要援引證人保護法,必須符合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或主管、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利,這些罪責的法定本刑最輕叁年,最重拾年。
比對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檢調需要補強的事證包括,總統是否對於職務上的國務機要費圖利自己或他人,負責報帳核銷的公務員是否涉嫌違背職務圖利,總統府的公務員對主管、監督的事務是否有違背法令間接圖利的不法情事。
即使總統真的觸犯貪污罪,在任期間仍享有刑事豁免權,第壹夫人如果提供不實發票,則有共犯問題。不過,貪污罪是否成立,還要看檢調單位的調查結果,是否有具體的犯罪事證。
假發票真核銷壹旦成立即涉貪瀆
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依貪瀆、偽文等罪名開出針對證人李慧芬的「證人保護書」,據悉偵辦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陳水扁總統、第壹夫人吳淑珍等都列入。未來若查出確有「假發票,真核銷」的事實,相關人員就有可能涉及最輕判刑伍年以上的貪瀆重罪。就算總統在任內有刑事豁免權,但再過壹年九個月卸任後,檢察官還是可以續行追訴。)
「國務機要」是總統府的工作計畫費,並非國家元首個人的「私房錢」,應使用於公務,並依有關規定支用。它是特支費,屬公務上彈性運用款項。但從今年六月立委邱毅持李慧芬提供的發票影本爆料後,國務機要費單據出現令外界起疑的報銷單據。案件因審計部前往總統府查案後,發現確有私人花費的單據被拿來報公帳,高檢署查黑中心遂立案偵辦,案件如滾雪球般,在李慧芬返台受約談後達到高點。
持不實單據報銷,或巧立名目請領,若總統未授意或不知情,經手或承辦人員,不論是否屬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事務,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之嫌,可處伍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並科新台幣叁千萬元以下罰金。倘若總統知情或授意,可能觸犯圖利罪,或刑責更重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嫌,可判刑柒年以上,並可並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總統家人、配偶提供不合法的支出憑證報銷,在總統家屬不具公務員身分下,固然不涉貪瀆罪,卻另涉及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等罪嫌。
總統只要不是觸犯內亂、外患罪,都不受追訴。但這只保障在其任內,壹旦卸任就不再受保障。事實上,陳總統在這六年多總統任內,被控訴的包括瀆職、貪污、選}法、詐欺、誹謗等罪名,不勝枚舉,檢方都依法先行簽結。
依據憲法伍拾贰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陳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將在九拾柒年伍月廿日卸任為止。而其所涉刑事追訴期限,以貪瀆罪嫌最重,追訴期限可達廿年。壹旦卸任後,檢方即可把暫時簽結的案子重新偵辦;至於第壹夫人若涉案,因不受憲法保障,檢方可以馬上展開偵辦。-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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