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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8-23 | 來源: 北美中文網論壇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申請 | 字體: 小 中 大
作者: 錢路
很多人對采用簡易程序存有不正確的理解。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誤區:
(1)采用簡易程序後,對於表格上的內容,就可以隨意填寫了。例如,職業定位、教育背景、語言能力,都可以隨意填寫。只要到移民官要求補材料時,再准確地填寫就行了。
(2)采用簡易程序後,本人目前資格不夠,也可以送申請了。只要到了移民官讓我補材料時,我已經夠分數就行了。
對於前者,錢路律師的意見是:根據新移民法,壹旦申請送進去了,就再也不能改變了。否則,移民官會懷疑,到底在兩個不同的說法之間,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對於後者,錢路律師的意見是,在送申請時那壹刻,必須在形式上保證你的資格是合格的。否則,即使申請人今後有增加分數,移民官還是可以根據第77條的規定,將其申請拒絕。
以下是錢路律師與讀者的壹段對話。這段對話是適用於第贰項誤區的:
問題:評分的界定
錢律師,你曾經說“壹切應該以送申請時的評分為准。申請遞交後所發生的變化都不算。”
如果我是按新法提交的申請,在拿到FN後離婚,這樣將導致分數不足,此時補交更好的雅思成績是否已經沒有用了呢?謝謝!
錢路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是壹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首先,我們看壹下法律規定。《移民法實施細則》規定:
77. 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5 (即,簽發移民簽證的條件的相關規定), the requirements and criteria set out in sections 75 and 76 must be met at the time an application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is made as well as at the time the visa is issued.
這條規定很明白:您在以下這兩個時間點:(1)遞交申請的時候,和(2)核發移民簽證的時候,都必須達到67分。
我在以前所說的:“壹切應該以送申請時的評分為准。申請遞交後所發生的變化都不算”這句話的時候,是回答壹位讀者的問題:他在送申請時,不夠分。但是,他想在申請送進去後,再補考雅思,將成績提高,問我行不行。我的答復即是如此。如果在送申請時不夠分,則,不符合《移民法實施細則》第77條的規定。所以,後面的成績就不能算了。
鑒於《移民法實施細則》第77條的規定,我總是建議客戶,在沒有夠分的時候,不要送申請,以免被移民官以77條的規定而拒簽。
但是,您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您在送申請的時候是夠分的。以後,離婚了,按理是不夠分了。但是,您又在最後核發移民簽證前,通過雅思高分使自己滿足67分的要求,那麼,從法理上來講,您是完全符合《移民法實施細則》第77條的規定的。您在兩個時間點:(1)遞交申請的時候,和(2)核發移民簽證的時候,都符合了最低分數的要求。
有趣的是,法律只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時間點符合最低分的要求,但沒有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時間點的中間段,“連續”地、“不間斷”地符合最低分的要求。所以,您的情況就是沒問題的了
我們的忠告:在新政策下,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對表格的內容的准確性和信息的證明方式,應該更加小心。對於表格中所說的每壹句話,都應該事先有足夠的證明材料。
例如,在表格上的職業定位與今後會獲得的推薦信的內容是否相符,是事先就要考慮好的。即使在遞申請時還不需要遞推薦信,但是今後推薦信上會出現的職業描述,應該是填表時確定NOC號碼的依據。
又如,表格上對語言能力的填寫,與您可能獲得的語言考試的成績是否會有差別。也是事先要充分考慮到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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