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2-11-29 | 來源: Edwin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政策 | 字體: 小 中 大
IAD裁判官較早前基於人道及同情理由網開壹面,批准壹台灣移民因返台照顧車禍中受傷兒子,而於5年內在加國只住了20天的母親,可保留楓葉卡。
法庭文件顯示,案中母親李太太與丈夫及子女,於2006年移民加國,隨後居住本拿比,但僅居住了20天,就因她的成年兒子在台灣遇車禍導致腦殘,必須返台灣照顧兒子。去年她申請更換楓葉卡時,卻因未住滿2年,申請遭拒。
李太太於是向IAD提出上訴,並且附上兒子在台灣的醫療證明,以及親屬證明等文件,結果上訴得直。
移民律師錢路指出,加國《移民法》規定,除了陪伴有加拿大國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或為壹家加拿大公司,或加國政府機構在海外工作,在境外居住的時間也被視同為在加拿大居住。《移民法》也規定,如果壹個永久居民不能滿足5年中在加國住滿2年的要求,可引用“人道和同情”理由,請求移民官寬限和諒解。
他表示,提出人道理由,例如回原居地照顧年老雙親等,並且在加拿大留有房產、子女居住在加國、有按時繳稅等事實,來證明自己沒有放棄在加拿大生活的意圖,資格仍可獲得保留。不過,這仍需視乎個案決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