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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3-07 | 來源: Edwin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政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聯邦移民部發出公告指出,今後沒有遵守5年內要在加國住滿2年規定者,會喪失永久居民身分。
先簽文件放棄 才可再申請
該些人士須先簽署放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文件,才可以重新申請夫妻團聚等移民簽證,或者申請其他短期居留簽證。此外,申請“永久居民旅游證件”(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簡稱PRTD)時,將壹律被納入“全球案件管理系統”(GCMS)檢討,以確定是否仍具有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部公布正式向全球各簽證辦事處發出指引,強調目前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並沒有機制規定如何放棄永久居民身分。為配合即將通過的《加快遣返外國罪犯法》(Faster Removal of Foreign Criminals Act)、即“C-43”法案的修訂,特別批准移民官可按指引取消永久居民身分。
聯邦政府於2003年引進楓葉卡,作為永久居民外游時必須攜帶的身分證明文件。移民部文件顯示,在2010年因沒有遵守5年內要在加國住滿2年規定,因而喪失永久居民身分人數達4,587人,較2006年的1,653人,增加2,934人,升幅近3倍。
詳細查看放棄永久居民身分的指引程序及所需文件,可登入:http://www.cic.gc.ca/english/resources/manuals/bulletins/2013/ob50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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