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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5-05 | 来源: nile博客 | 有5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朱令铊中毒 | 字体: 小 中 大
朱令同宿舍的同班同学孙维,因为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且跟朱令接近的人”被北京警方锁定为唯一的投毒犯罪嫌疑人,这是完全缺乏公共常识和基本逻辑的错误判断。本文将根据公开信息论证孙维绝非投毒人。而且,朱令铊毒案并非孤立案件,其背后很可能是一个连环谋杀案,真凶很可能在北大而非清华。
将孙维锁定为唯一投毒嫌犯的理由很清楚。由于对朱令投毒量特别巨大,不可能用铊盐溶液投毒,只能直接用铊盐晶体。孙维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且跟朱令接近的人。这个理由包含两个要素,合法获取铊盐和接近朱令。
合法获取在逻辑上构成了一个预设前提,铊盐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得到。这一点也是坚持认定孙维投毒的人们不断强调的。出错的恰恰就是这个前提。首先,孙维合法取得铊盐的指称不成立。孙维声明:“我帮老师做实验使用的铊溶液是别人已经配好了放在桌上的。”。可以认为孙维所言不实,她不仅使用了铊盐溶液而且直接拿到了铊盐晶体。如果她是通过合法途径,也就是通过毒品管理人员登记后拿到铊盐,就凭她声明中的这句话,就可以确认她是罪犯。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采取合法途径获得铊盐。那么,逻辑上只能认为孙维通过非法途径取得铊盐。既然如此,清华化学实验室的铊盐只有合法途径才能取得的前提自动不复存在。如果孙维能够非法获取,其他人也能非法获取。
接近朱令,需要两个预设前提。第一,只有与朱令一个宿舍的女生才有投毒条件。第二,投毒的 地点必然是在宿舍。但是这两个前提同样也都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不和朱令同宿舍的人,包括男生女生老师学生都有可能进入朱令宿舍。第二,投毒地点既可以在朱令宿舍之内,也可以在朱令宿舍之外。所以,不和朱令同宿舍的人既可以进入宿舍投毒,也可以在宿舍外向朱令投毒。还可以先在宿舍外投毒后置换朱令所用的物品。存在这么多的可能性,把孙维锁定为唯一的嫌犯,既不合常识,也不合逻辑。
到此为止,尼罗河证明孙维不应该是唯一的嫌犯。下面尼罗河将要证明孙维根本不是嫌犯。
孙维不是嫌犯的证据就是朱令物品的失窃案。朱令物品失窃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发生在1995年4月28日朱令父母和学校老师向警方报案到5月7日 五一长假结束期间,朱令宿舍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失窃案”,朱令的洗漱用品等物品丢失。第二次是受害人的个人物品由受害人单位保存再次被盗日期不详,发现时间是1997年。这两起失窃案很明显与朱令铊毒案密切相关。可能性最大的是销毁证据。根据孙维的声明,我们知道她本人参加了贝志诚主导的朱令病情网上求诊回复电邮的翻译,她应该知道有很多医生的诊断是铊中毒。即使没有互联网的诊断,她也应该想到协和医院迟早会知道朱令的真正病因。朱令住院已经两个多月,互联网的反馈到明确诊断也有两周时间,如果下毒者真的是孙维,她完全有时间从容下手销毁证据,没有理由等到受害方报案之后动手。而且,如果事情真的是她自己干的,应该准确地把所有可能成为证据的物品一次销毁,完全没有理由再冒险到封存物品中再偷一次。
更明显的证据是朱令的喝水杯。这个杯子有两个版本。
朱令的杯子在床下孙维的箱子中翻出。这个版本来自《朱令同学贝志城的声明》。作者解释,“这个事实我第一次得知是1998年,朱令的母亲亲口所说。消息来源是市公安局的一位离休干部。为朱家世交。”
朱令的杯子后来在同学打扫卫生时,在宿舍床底下被发现。。第二个版本来自新民周刊,贺丽丹主笔的《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作者说这个信息是与朱令联络过的清华一位老师告诉朱令的父母的。
这个证据在贝志诚提供的网友反驳孙维的文章中有比较深入的探讨:-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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