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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5-11 | 来源: 凯迪社区 | 有16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朱令铊中毒 | 字体: 小 中 大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民乐团中的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讲:“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份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显:朱令大多数时间并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艺社团,即使中毒也是在民乐团的可能性更大。这点朱令的父母并未否认,他们证实:在音乐会前,为了积极准备这场演出,朱令除了上课和去图书馆学习,课余时间确实经常在乐团练琴。
但关键一点是,导致朱令中毒的可是专业性极强、极冷僻的稀有化学物质“铊”,可以说是中国第一起铊投毒案,此案发生前非化学系的人根本从未听说过铊元素,即使是化学系的师生,绝大多数人因从未在实验中接触过、从未见过,也并不了解这种稀有金属元素。而民乐队的队员中除了朱令和孙维外,再没有化学系的其他学生和老师,如果真如孙维所言,1994年9月开学后她不再参加民乐队的排练,那么此时乐队只剩下朱令一个化学系的学生,连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铊这种稀有化学物质,乐队其他队员作为非化学系的学生就更是闻所未闻、无从知道了。至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铊毒的极端专业性、罕见性证明: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点在民乐团这一假设无法成立。
2.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朱令要去教室上课,去实验室做实验,有的时候还要去图书馆看书,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在这三个地方中的毒呢?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别是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液,这两件毒物载体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内,显然与上述三个地方不搭界。至于口服中毒,无论教室、实验室、还是图书馆,均非正式饮食场所;如果说女孩子有爱吃零食的习惯(假设朱令有此爱好),上述三个地方只有图书馆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不仅需要液态流质的渠道载体(对此下面有详细的论证),还要在隐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这三个地方都属于人多往来的公共场所,因此朱令在这三个地方口服铊中毒的可能性极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现买现开袋,一次吃光的。
(2)洗澡间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过程中加害她,那只能是外用的方式,这点我们前面已做过详细的论述。1995年2月20日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因为病痛身体衰弱无力,走路都有些困难,因此洗澡次数大为减少,也因此她没有更换新的浴液、洗发液,所以凶手在案发后才不得不盗走含有铊的浴液、洗发液。至于有人非要坚持朱令在洗澡过程中有可能口服铊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3)食堂倒是一个饮食场所,但也是个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场所。当然也有投毒案发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没有针对性的集体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后面的操作间趁没人时投毒;而此案仅是针对一人的,因而不符合这种投毒方式。那么饭厅里呢?有在单位、学校食堂吃饭经验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着空饭盒打饭,然后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饭,这个过程应是可控的,正常情况下凶手基本上没有机会下手。据我们调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学校食堂吃饭时,经常是和乐队的同学在一起,关于乐队同学不可能用稀有金属铊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经证明了。在一个公共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趁众人不备给一个人下毒的行为只在小说中有,在真实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几乎从来没有。投毒者选择的投毒地点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选择投毒这种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为人知,凶手甚至连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对,都要背后下手,何况他人呢。正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所体现的回避心理(不正面发生冲突)、和凶手仅仅针对一人的目标性,使其不敢选择在一个人多眼杂、众目睽睽之下的场合投毒;再加上此时凶手已有了熟悉、稳妥的投毒路径,是不必要更换犯罪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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