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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5-11 | 来源: 凯迪社区 | 有16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朱令铊中毒 | 字体: 小 中 大
如果像朱令同宿舍室友讲的:朱令经常是在午夜12点才回来,那时你们都已睡下,已没有外宿舍的同学在场,因此当朱令使用浴液、洗发液时不会与她们碰面,她们要想识别朱令的洗发液瓶,除非向宿舍内的同学打听。
那么请朱令的三位室友回忆: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个经常去你们宿舍窜门的人向你们打听朱令私人用品的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只有长期同居一室、朝夕相处的同学,才有可能精确辨识彼此的个人物品。投毒者对一个宿舍内几个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确辨认力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此人曾长期停留在这个宿舍内,甚至就居住在这间宿舍里。
2.投毒条件之二:极为熟悉宿舍内4女生的生活习惯投毒者还要十分了解宿舍内其他三人的生活习惯:即她们肯定不会使用朱令的那些物品,以免导致集体中毒,那样就会引起怀疑了,凶手投毒前首先对他人肯定不会动用朱令私人物品这一点极有把握。
3、投毒条件之三:精确知道宿舍内所有女生的作息时间。
凶手至少5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却一次也没有被人撞见过,可见她都是在没有人的时候干的;显然凶手清楚地知道宿舍内什么时间没有人,而且肯定她们不会在做案时间内突然出现,投毒者对这几位女生的作息时间和习惯了然于心。
4.投毒条件之四:反复多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进出女生宿舍不会引起任何怀疑。
我们知道,罪犯做案的特点往往是一次做个够,这样才能把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朱令一案中凶手多次反复在同一场所做案,只能说明凶手在犯罪现场做案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出入极为方便,她多次进进出出女生宿舍,即使在门口过道碰到其他人,也不会引起他人特别注意;甚至当她携带装有朱令的浴液瓶、洗发液瓶等盗窃物品的包离开时,也不会引起任何惊异和怀疑。
这说明投毒者出入这个女生宿舍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她要么就居住在这个宿舍内,要么就是居住在附近、经常来串门儿的邻居。114女生宿舍成员名单:朱令孙维金亚王琪经常来114宿舍的女生:高菲(隔壁116室)李含琳(一楼123室)
五、离奇的宿舍盗窃案:时间的巧合
孙维在其声明中说:19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学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们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如果凶手就在朱令的这三位同宿舍室友当中或是附近,那么这名北大的同学等于无意中告诉她已经查出了凶器和行凶方式,那么凶手接下来很自然地就会有所反应和行动。
当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亲属早上7点就赶到化学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学校尽快采取行动,封锁现场,把那三个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并将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调查取证。但是薛说:不好安排,马上要校庆了,而且他们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锁现场。就这样,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朱令的亲属才接到通知前往清华派出所做笔录。当时公安十四处的李树森和清华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场,他们通知朱令的家属宿舍发生了盗窃。
1、盗窃案就发生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间,非常准时且及时。当然大学期间盗窃案时有发生,倘若我们说时间有可能是一种巧合的话,那么丢失的物品则令人匪夷所思。
2.被窃的物品那一天,公安人员对朱令亲属说:宿舍发生盗窃,但好像不是为了偷钱,因为地上散落着很多钱,有硬币有钞票,而且夹在书里的钱也没有丢失,却偷了很多个人物品,但是贵重物品和钱都没有失窃。
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清单(已确认):(1)隐形眼镜小盒(2)口红(3)洗发液(4)浴液(5)水杯(暂时丢失,后来被孙维从床下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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