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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6-03 | 來源: 溫莎網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故事 | 字體: 小 中 大
兩天後去密市法庭填表要求上訴,這次發現開庭排期比較快,被安排到6月底,只有5個來月的時間。在開庭日發現警察沒來,心裡挺高興,嘿,這下撿便宜 了,我可以“Free to Go!”了。到了審理時間,我和20來位被告壹起排隊等待書記員問話,輪到我了,她說,你是否超速,這個沒啥說的,的確超了;你的罰單是118.75元, 並罰3點,我按最低15公裡超速,罰款45元,不扣點數,你承認有罪還是否想上訴。我想,警察雖沒來,他沒截比我車速更快的寶馬,但我自己確實超速了,不 能看警察沒來就說自己沒超速,但若是因為在立交橋下超速罰我3點影響我車輛保險,我也冤。書記員這樣處理,我覺得公平,自己有錯,應該承認,也該受罰!於 是我對她說,Guilty!接受懲罰。等法官開庭後,按照程序我接受法官的判罰,交了罰款,心裡踏實並深刻反省,以後開車且不可超速!
結束了第六次上法庭後,我覺得蹊蹺,這次有20來位被告,估計大家都要求警察出庭對質,怎麼壹個警察都沒來呢?我若有所悟,也許為了節省警方人力,司 法程序改了,被告首次申訴警察無需上庭,如果被告不接受調節,要再上訴時警察才出庭,這也是上庭時間縮短,效率增加的原因吧。這不僅減少了警察上庭時間, 節省了政府資源,也減少了“Free to Go!”的機會,犯錯總是要受到處罰的,想僥幸指望警察不出庭“Free to Go!”恐怕難以如願,若不接受調節,警察再出庭,被告麻煩就大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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