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3-06-27 | 来源: 华龙网 | 有1人参与评论 | 专栏: 重庆淫官 | 字体: 小 中 大
关于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二人在庭上均称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但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根据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证人范某、聂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聂某驾驶员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雷政富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