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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加西网 | 有11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苏娴雅专栏 | 字体: 小 中 大
三年前,女儿决定与交往六年的男友结婚, 当父母的大方地将位于温哥华东区一幢独立屋,转到女儿名下, 做为贺礼。两老还迁居到一户二房的小公寓,让女儿、女婿能够有“ 两人生活”。谁知道,多年的感情不敌三年的朝夕相处,女儿上个月与夫婿离婚, 现在连房子都没得住。“房子是我们买的,凭什么我女儿被赶出去? ”老夫妇愤愤不平,却不知如何是好。
他们的困境来自于没有“留一手”,搞到最后女儿被扫地出门, 人财两失。依据加拿大的法律,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当老夫妇把房子送给女儿时,女婿已自然拥有一半。 这个女婿聪明绝顶,他立即以投资为由,拿房子去银行抵押贷款, 接着又去私人贷款,价值120万左右的房子,贷款额竟然到达10 0万。
签字离婚后,房子必须拍卖,钱一人一半。独立屋卖了117万, 扣掉销售费用,偿还贷款,只剩下12万,女儿分到6万, 还要付律师费,等于净身出户,损失惨重。
“那是用我的退休金买的房子,就这么便宜了那个人, 以前看他忠厚老实,没想到他只用了三年,就拿到我所有的积蓄。 不甘心啊!”老丈人一想到就有气。
不管女婿看起来多么忠厚老实,女儿多么贴心孝顺, 当父母的除非家财万贯,不在乎多给他们房子。否则, 最好办个登记,把自己设定为房子的贷款人。也就是说, 在过户时把自己的名字加在Title上,将来房子变卖时, 必须先偿还这笔钱。
如果老夫妻懂得这么做,先设定个110万在自己名字下, 就算女儿女婿离婚,必须变卖房子,他们会先拿到110万。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也不必卖了,女婿可能拿个几万块, 自己走人。
就这么小小一个动作,结果就有天壤之别。现在很多律师或公证人, 都很会办理设定抵押给父母之事,一点也不难做到, 只是很多人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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