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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7-08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劉志軍 | 字體: 小 中 大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劉志軍案庭審前依法召集了公訴人、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除就案件的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外,還詢問了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證據內容的客觀性、收集的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在庭審時,檢察機關對依法出示的證據采用了多媒體展示、歸納說明、宣讀證言節選等方式予以簡化舉證,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舉證方式無異議。且劉志軍當庭對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均供認,在法庭辯論階段亦未提出辯解,其辯護人僅對指控劉志軍受賄4900萬元的定性提出意見,使庭審得以半天結束。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指控的全部事實、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已查明了案件事實,法院保障了劉志軍的各項訴訟權利。
(原標題: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壹審宣判後審判長答記者問)-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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