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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7-15 | 來源: 搜狐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曾成傑案 | 字體: 小 中 大
而後,經過對州發改委、州地方海事局、州經委等20多個單位36人進行調查,查實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紀問題,其中處級以上幹部15人,科級以下幹部13人。…
判斷曾成傑因集資詐騙入罪是有根據的,但量刑有待商榷
雖然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存廢,定義和經濟犯罪的量刑還有爭議。但在現行法條中,以曾成傑的行為比對《刑法》第192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他的很多行為是符合的。
司法實踐中,出現(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且涉案金額巨大的,壹般便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而對曾成傑,除了涉及金額巨大(超過35億),許諾利息超過了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外。根據湖南高院的認定,還有2.6億集資資金被曾成傑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者直接轉移。此外,曾成傑將叁館公司資產或資金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妻子鄧友雲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場價值共計1991.7萬元。而這些都表明了曾成傑未將集資款完全按約定用途使用。對此,雖然曾成傑的代理律師王少華有異議,但也不得不承認這些都是曾成傑公司資產結構的“不完善”。
相對於集資詐騙罪入罪的明確,究竟該不該判處死刑的爭議更大。由於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事關死刑,監控雙方在屬不屬於自然人犯罪上分歧明顯。雙方理由也都比較充分。檢方認為:曾成傑的非法集資行為,無法體現叁館公司利益和意志且曾成傑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的資質和條件,還是采取賄賂等方式取得項目。而辯方則認為:本案集資行為是以叁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款項用於單位經營、建設項目,符合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不過由於集資在前,叁館公司成立在後,邏輯上,法官采信檢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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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曾成傑,地方政府的表現也值得疑問
在鼓勵集資時,當地政府主導,公務員是參與集資和獲利的主力軍
吉首大學長期研究湘西民間融資的專家魯慢,在集資崩潰前曾撰文分析,集資群體呈現出清晰的肆個層次:壹是下崗職工和失地農民,他們的融資金額只占全部融資的20%左右,但是人數卻占80%左右,這個群體最難忍受融資崩潰給他們帶來的傷害;贰是做小本生意的個體戶,集資額度壹般是8萬至10萬元以上;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壹般工作人員,這類群體壹般都在5萬至20萬元不等;肆是各種灰色資金及公款等,相當於“贰八”效應的“八字”這頭,即資金總量占80%左右,但集資人數卻只有20%。這肆個群體裡,第肆種投入最多也最有保障,他們投入多回報也就相對更大。另壹方面,這些人壹有風吹草動就能最先撤離。而資金量最少但最受傷的是第壹個群體,他們往往也是最後知道信息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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