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3-08-22 | 來源: 搜狐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劉志軍 | 字體: 小 中 大
讓被告人脫去囚衣受審更人性化
法律並未規定受審須穿囚服:非高官“特權”

被告自由著裝上庭
被告人是否穿囚衣出庭受審,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最高法院也沒有文件規定。所以說,穿便裝出庭,並非是落馬高官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而刑事被告人穿著囚服出庭,留給人們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則是不可避免的。讓他們有權選擇穿什麼衣服出庭受審,符合無罪推定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慣例。2006年4月12日,廈門市中級法院在審理壹起涉毒品案件時,就允許兩個被告人穿著自己服裝出庭受審。
穿便裝受審,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壹個趨勢。穿囚衣的“標簽”相對於封建時代的臉上“刺字”已經有所進步,但這種“標簽化”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仍然是痛苦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盡量減少犯罪嫌疑人的壓力,使其能“寧靜”地接受審判。
但尚無統壹制度,導致“看起來很亂”

肆川壹女子不穿“囚衣”受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介紹說,關於被告人在受審時穿何種衣服,各地做法不壹。我國對刑事被告人出庭時穿何種服裝,並無統壹明文規定,但少數省市出台過相關政策。肆川省高院2008年在該省范圍下發《進壹步規范刑事庭審工作的若幹意見》,其中明確規定,被告人著號衣、戴手銬、腳鐐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許蘭亭建議出台統壹規定,賦予被告人自主選擇衣著的權利。
許蘭亭分析說,之所以絕大多數被告人不自選服裝,是因為自認有罪的占多數,被告人覺得自個兒有罪,也就對身穿號服有順從心理。而自認無罪的被告人中,多數不懂法,或者不想在這問題上節外生枝,所以很少提出要求。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