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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8-26 | 来源: 多维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公审薄熙来 | 字体: 小 中 大
不过对于薄熙来的“概不知情”,检方则认为其“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此外,检方还认为,薄熙来在近几日法庭审判中否认指控的表现与他在庭审前全盘认罪的表现不符,称“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应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的口供为依据”。因此,检方提醒法庭“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检方在公诉意见最后说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的受到法律的惩处。”-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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