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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9-08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劉志軍 | 字體: 小 中 大
毛立新說,與傳統的請托壹件事送壹次錢不同,借助壹個“影子傀儡”間接撈取好處的方式更加隱蔽。
另外,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還包括壹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經營性投資活動,會心照不宣地讓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毛立新認為,在劉志軍案中,由於不能證明丁書苗公司獲利的30多億最後轉移到劉志軍名下,因此檢方無法以受賄追究責任,最後只能公訴劉志軍濫用職權。(新京報記者 張玉學)-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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