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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22 | 來源: 半月談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他們有的原本高高在上,功成名就,卻在倏忽之間“滾落凡塵”,淪為階下之囚;有的壹直默默無聞,卻因令人發指的罪行而粗暴地“闖進”公眾的視野;有的青春年少,令人期待的未來即將在他們面前展開,壹個錯誤的選擇卻令那未來戛然而止……他們在法庭之上的形象,成為我們的年度記憶。
李某某——“伍人強奸案”

李某某,即便全國人可能都知道他的真名實姓,我們也不得不使用這樣的稱謂。畢竟,這是壹起未成年人犯罪。可恰因為李某某身涉其中,案件所引發的圍觀熱潮與輿論海嘯此起彼伏。作為曾有“前科”的問題“星贰代”,李某某以這樣的方式再度進入公眾視野,成為了壹起時間上跨越2013年的公共事件。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壹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她在海澱區壹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壹賓館內輪奸。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內的伍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7月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7月22日、8月20日兩次召開庭前會議,並於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7月22日,李某某的母親夢鴿參加完庭前會議現身法庭之外,她的太陽傘並不能遮擋各路媒體的“長槍短炮”。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5時50分許,伍名被告人以毆打、恐嚇方式強行帶被害人楊某某到達位於海澱區的湖北大廈的酒店內,楊某某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脫下衣服,其拒絕後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並被強行脫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系。後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幣2000元給楊某某。7時30分許,伍名被告人將楊某某帶離湖北大廈,途中將楊某某放下。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系贰人以上輪奸,應予懲處。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伍名被告人共同對被害人實施輪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伍名被告人均積極、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奸淫行為。因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程度確有區別,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各被告人具體犯罪情節,在量刑時酌予區分。鑒於除王某外的肆名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法院對該肆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以強奸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李某某等伍人強奸案9月26日壹審判決後,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壹中院於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該案部分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不滿拾八周歲,並且涉及個人隱私,北京壹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1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11 月27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場從年初喧囂到年底的漫長訴訟終於告壹段落,而案件所引發的討論和思考令所有人始料未及。名人子女教育、性工作者作為人的權利、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量刑、輿論是否“綁架”了司法、如何不讓權力“綁架”司法……許多原本關聯不大的話題因為李某某案的關系而被放置在壹起,並且在各個輿論領域引爆了當今中國社會所特有的諸多論戰。
法庭的宣判白紙黑字,而事件所帶來的影響卻難於清晰描述。這個有些被過度娛樂化的案件如果能夠為司法成熟和社會文明進步帶來些許助力,也不失為壹種價值。
(綜合自新華社記者塗銘、中國新聞網、新京報、京華時報相關報道)
周喜軍——“盜車殺嬰案”

6月26日,“盜車殺嬰”犯罪嫌疑人周喜軍。新華社記者 周立權 攝
3月的長春,仍然壹片冰天雪地,而壹對年輕夫婦卻不得不接受壹個更加冷酷的事實。
2013 年3月4日有著壹個寒冷的早晨,許家林開車載著自己的兒子許皓博來到自家開的為家超市門口,因為擔心室內太冷,許家林把小皓博放在了尚未熄火的車上,進屋生火取暖。拾幾分鍾後,許家林發現車跟孩子都不見了。而這之後,他只找回了車和孩子的遺體。這件慘劇,習慣上被稱為“盜車殺嬰案”,它也成為了這個早春裡國人最冰冷的記憶。

翻拍的被害嬰兒許皓博生前照片。新華社記者 林宏 攝
5月2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壹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周喜軍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時40分,被告人周喜軍來到“為家”超市,發現超市主人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 越野轎車沒有熄火,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
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蘇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其死亡。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於積雪中,後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周喜軍回家後,從家人及網絡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眾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於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對周喜軍的判決如下: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伍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
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全部維持原判。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終審維持了壹審對凶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
殺死襁褓之中的孩子,為什麼?
6月26日,“盜車殺嬰”犯罪嫌疑人周喜軍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采訪。
記者:你什麼時候發現車上有個孩子的,是否聽到了廣播在全省搜尋?
周喜軍:開始我不知車上有孩子。開出不久,孩子突然哭了,這時我也壹直在聽廣播,電台不斷發布查找信息,播報丟失車輛特征及車內嬰兒的消息。為避免被人發現,便停車將前後牌照掰下,並將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
我知道警察和市民都在找我,孩子哭聲特別大,我非常煩躁,不知怎麼處理好,更不知怎麼辦。
記者:你為什麼不把嬰兒放下來,為何對孩子下毒手?
周喜軍:我當時也想過把孩子放在路邊,但由於天氣很冷,路上全是大雪,過往車輛也很少,擔心孩子會被凍死。
我也想過把孩子送到我姐家,她家比較偏僻,也有地方,得知不可行後,心情就更煩躁。
我知道不遠處2公裡左右有壹家醫院,我想把嬰兒扔到醫院附近,但嬰兒哭得很嚴重,聲音很大,我很急躁,先掐他,後用紅布條勒他……
我大腦壹片空白,很緊張,很害怕,“沖動”是魔鬼。(周喜軍低下頭,戴著手銬的兩只手不斷地搓著……)
我當時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沒這麼大了。我很後悔,但沒處去買後悔藥。
記者:家人是怎麼知道的?你為什麼去自首?
周喜軍:我把車扔下後,逃回長春,想租個房子躲壹躲。當時我就騙我現在的妻子,說我看過有牢獄之災。後來她和我妹妹從廣播得知,案犯1米8左右,體貌特征非常像我,她們就聯系我,追問我。
我後來知道被盜的車找到了,車上有我的指紋,我很擔心。在妻子和妹妹的追問下,我承認了。他們勸我自首,我也深知在劫難逃,於是就去公安機關自首了。

3月7日,山東聊城大學生志願者點燃蠟燭悼念長春盜車殺嬰案中遇難的男嬰小皓博。趙玉國 攝
3 月5日當晚,當得知小皓博不幸遇害後,許家林的妻子鄧振晶精神壹下子就崩潰了。許家林的父親5月10日去世,他因痛恨凶手作案手段殘忍而死不瞑目。許家林 11歲的女兒心裡有陰影,不敢獨自在家,睡覺至少要有兩個人陪,白天都不敢上洗手間。許家林自己也得了病,被醫生建議住院手術。
11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事件發生的數月之間,除了表達對於周喜軍的罪行排山倒海的憤怒之外,針對諸如“父母是否有失職”、“判死刑是否量刑過重”之類的話題也在不同輿論空間中展開著討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對於長春“動員全市之力”的大搜救是否幫了“倒忙”的激辯,從周喜軍接受采訪的自述來看:從盜車到殺嬰的壹個多小時之中,所謂的“全市大動員”並未開始,他通過廣播所了解的情況是否真的促成其令人發指的罪行,也許無人能夠給出令所有人信服的答案。然而,對於這類易受傷害群體遭到劫持的案件,如何建立壹套更加合理的處置機制,的確值得深思。
林森浩——“復旦投毒案”

11月27日,上海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復旦大學寢室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
這也許是壹個最蹩腳的愚人節“惡作劇”。
2013 年愚人節的早上,起床後的黃洋像往常壹樣去倒水喝,剛喝下去的水就被他吐了出來,還幹嘔了幾聲。之後,身體的不適開始顯現,當天晚上就被送至醫院就診。入院後,黃洋病情加重,先後出現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狀。醫院組織了多次專家會診,並經病因學檢查,仍未發現病因。
其實在4月3日,醫生已經初步認為是中毒造成了肝功能的損傷,但究竟是什麼毒素壹時依然難以判斷,無法及時對症下藥。4月9日,發生了戲劇性的壹幕:黃洋的師兄孫某收到了壹個陌生人發來的短信,提請他們注意贰甲基亞硝胺,周圍有人常在用。孫某收到短信後,馬上將情況告訴了黃洋的導師,並查詢了校內的醫學論文資料,發現使用該藥物後的實驗室小白鼠症狀與黃洋此前症狀拾分相似,而相關實驗論文的作者是黃洋的室友——林森浩。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而另壹邊,黃洋的情況並未好轉。4月12日,醫院發出了病危通知書;13日下午,黃洋瞳孔放大;14日下午,沒有了腦電圖,肺部纖維化無法自主呼吸……復旦大學官方微博16日下午發布聲明,稱該校醫學院研究生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5時23分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去世。

為悼念逝者,復旦師生在校園的操場邊掛起許多千紙鶴。新華社記者 裴鑫 攝
“我切實地感受到醫學的魅力,責任還有艱辛,這是壹條漫長而艱辛的路,是壹條需要你用全部身心去奉獻的路,是壹條你需要執著堅持的路……”
這是黃洋2010年6月在復旦大學獎助儀式上的發言,他曾因為家庭困難而萌生過放棄直研、出去工作的計劃,老師、家人和朋友的鼓勵,讓他選擇了繼續深造。這個年輕人所選擇的人生道路,就這樣戛然而止。
庭審,林森浩講述投毒經過
11月27日,海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復旦大學寢室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林森浩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回應了公眾對此案的諸多疑問。
庭審中,多位黃洋及林森浩的同學證言顯示,黃洋和林森浩之間確因“生活瑣事”產生過矛盾:“黃洋外向、有主見,且愛幹淨、較強勢,林森浩比較內向,且記仇、顧家。黃洋曾假借林森浩之名批評另壹名室友葛某亂扔東西,被林森浩知道後很是不滿。還有壹次林森浩獲得了國家獎學金,大家起哄讓他請客,他卻拒絕了,黃洋當場對此表達不滿,嫌棄他小氣。此外,黃洋還曾提議畢業旅行去東南亞,也曾開過壹些玩笑,也許在無形中傷害了經濟拮據的林森浩。”
而對此,林森浩表示:“每個人的看法不同,這是他們的看法,我沒有意見。”在林森浩看來,他平時只是和黃洋關系壹般,“不是很鐵,他覺得我沒有生活情調,我覺得他自以為是。我們人生觀、價值觀不是很相近,但他很聰明,勤奮好學,很優秀。”
公訴機關指出,林森浩實施犯罪行為具有明確的犯罪動機,將至少30毫升贰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致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公訴人還指證,攻讀碩士學位期間,林森浩向實習所在科室的博士生導師提出過報考其博士研究生的願望,但遭到該導師的婉言謝絕。之後林森浩又聯系了其他醫院的壹位博士生導師,該博士生導師也答應林森浩可以攻讀他的博士生,但林森浩考慮他是跨專業去報考,有各種各樣的難處,以及家庭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決定放棄考博,與壹家外地醫院簽訂就業協議。而與此形成反差的是,今年3月中旬,黃洋考博的初試成績揭曉,黃洋名列前茅,同學紛紛向黃洋表示祝賀。但林森浩在3 月卻又壹次因為壹些事情受到了實習單位博士生導師的當眾批評。
涉案劇毒化學品來自何處?
因為復旦投毒案,壹種名為“贰甲基亞硝胺”的化學品進入了公眾的視野。而最早懷疑黃洋中毒,並指出此種有毒化學物品的人,是黃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某,他打電話並進行了短信通知,但為時已晚。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顯示,涉案的贰甲基亞硝胺原液是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影像醫學與核醫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呂某某於2011年從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購買的。實驗結束後,所剩試劑就放置於中山醫院的實驗室內,由於經常壹起做實驗,呂某某與林森浩都知道該原液擺放的位置。
起訴書稱,3月31日14時許,林森浩以取實驗用品為名從他人處取得鑰匙後進入其曾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趁室內無人,取出裝有劇毒化學品贰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壹只黃色醫療廢物袋內,隨身帶離。
由於當日下午和中山醫院某科室的壹位老師有約,林森浩將裝有劇毒化學品的袋子放置在某樓梯轉角處。隨後,林和壹位同學去醫院食堂吃飯,由於袋子顏色過於顯眼,林森浩“冒著被人發現的危險”,將袋子繼續留在該處,吃完飯後返回取走並帶回寢室,並趁寢室無人將化學品注入寢室飲水機。“也想過放在黃洋的喝水杯中,但由於那個水杯是白色的,化學品是黃色的,太顯眼了。”林表示。
投毒後林森浩是否試圖逃脫懲罰?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黃洋喝水前後數日,林森浩多次在網上以“贰甲基亞硝胺”為關鍵詞查詢該化學物味道、毒性及檢測方法。“我就是瀏覽了壹下,確認了贰甲基亞硝胺對肝髒有損害。”林森浩說。
4月2日,黃洋在幾個同學的陪同下來到林森浩實習的超聲室作檢查。“我幫黃洋作完檢查後說胃沒有問題,肝髒也沒問題,但壹說出口我就知道說多了,就把話題扯開了,自己做過的事還是有點心虛,沒有告訴他們黃洋發病的原因。”
知道涉案飲用水被送去鑒定機構檢驗後,還是因為“心虛”,林森浩沒有去看望黃洋。4月3日,他將涉案水桶拿到盥洗室去沖洗,以揮發有毒化合物。4月4日,林森浩看著黃洋的父親和同學將飲水機和水桶取走送檢,但事後並沒有檢測出毒物,林森浩覺得很奇怪。水桶被送回後,林森浩就“因為心虛”將水桶還給樓下的宿舍阿姨。隨後,林森浩曾3次前往醫院看望黃洋,但不敢和黃洋說話,“主要想看看黃洋好轉了沒有。”後來林森浩多次通過黃洋父母了解黃洋的病情發展情況。

11月27日,被害人黃洋的父親黃國強庭審當日坐在法院外。他曾對律師說,“這半年多來,我們就等著這壹天。”
庭審辯論結束後,林森浩在最後陳述中說:“我在看守所幾個月,壹直嘗試在找自己犯罪的根源,我的行為導致我的同學黃洋死亡,給他的家庭帶來了巨大打擊,我也對不起父母近30年的養育之恩,願意接受法院所判的任何處罰。”
庭審時,黃洋的遺體已放在殯儀館大半年的時間,壹直沒有下葬。
黃洋與林森浩都是復旦大學醫學院表現出眾的學生,將來都很可能成為出色的醫生,“生活瑣事”究竟造成了什麼樣的分歧非要用壹個年輕的生命去消弭?同樣在今年,先後又有幾起校園命案進入公眾視野,這背後的事實每每令人心驚。
此外,復旦投毒案的發生令“朱令鉈中毒”懸案再度成為輿論熱點。9月25日,朱令律師團的代表律師李春光在其微博上發布了案件最新進展。清華大學校方已收閱此前發出的《律師函》,並且校方高層開始與朱令父母接觸。律師團也已啟動向國務院法制辦申請信息公開事宜,目前,北京警方與朱父母仍保持溝通中。
(綜合自新華社記者黃安琪、朱翃、俞菀、潘旭、羅爭光以及東方早報、肆川在線相關報道)
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2013 年3月10日,第拾贰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叁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馬凱在說明中表示,改革的重點是,緊緊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系,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其中的重要內容便是實行鐵路政企分開。方案提出,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並組建國家鐵路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不再保留鐵道部。
消息壹出,跑到鐵道部門前做最後留影的人們絡繹不絕,而鐵道部的另外壹筆“欠賬”,也在今年有了結果。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壹審開庭審理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贰分院指控:
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劉志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志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7 月8日,北京市第贰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壹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壹如其言,劉志軍並未上訴。

9月24日,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丁書苗身體不停顫抖,壹度站立不穩差點摔倒,被法警扶住。
9月2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女商人丁書苗(現名丁羽心)涉嫌行賄罪、非法經營罪壹案在北京市第贰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作為劉志軍案中不能忽視的“主要角色”,丁書苗的庭審吸引了各方關注。
58 歲的丁書苗,原本是山西的壹個普通商人,自從結識劉志軍後,權力與金錢“勾肩搭背”,結伴走上了斂財自肥的瘋狂道路。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1 年間,丁書苗通過劉志軍,為自己及親屬等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提供幫助,牟取了巨額經濟利益。
在這些指控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丁書苗充當鐵路項目招投標“掮客”角色。丁書苗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以有償運作的方式,先後幫助23家公司中標“向塘至莆田鐵路永泰至莆田12標段”等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中標標的額共1858億多元。
據了解,這57個項目中,53個由劉志軍打過招呼。在此過程中,丁書苗等人從中獲取違法所得30多億元,其中她個人非法獲利20多億元。嚴重擾亂了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丁書苗在庭審中表示,“每次委托人找我幫忙,都是把投標的單子給我,說好給我2%-2.5%的中介費。”丁書苗說。
丁書苗供述,我和劉志軍認識拾幾年來,關系逐漸加深,他在副部長任上幫我賺了不少錢,我就用錢幫他拉關系。“凡是他安排的事情,我都盡力去辦,花多少錢從不吝嗇。”
鐵道部的拆分是壹個時代的落幕,而劉志軍案只是那個時代眾多注腳中的壹個。我們需要以更加宏觀合理性的視角去看待鐵道部在中國鐵路事業發展中的意義,甚至整個中國發展中的意義。作為中央“打虎之年”不可忽視的壹筆,我們同樣要以警惕的目光審視劉志軍以及“劉志軍們”,是什麼樣的土壤令其誕生,又是什麼樣的環境令其“野蠻生長”。
(綜合自新華社記者塗銘、趙仁偉、楊維漢、陳菲以及人民網、中國網相關報道)
冀中星——“首都機場7·20爆炸案”

9月17日,被告人冀中星在庭審中。公磊 攝
“我有事說,我有炸彈,躲遠點”。
2013年7月20日,壹個想要為自己“伸冤”的殘疾人,以壹種“驚爆”的方式走進了我們的視野,他的名字叫做冀中星。當天,在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他試圖發放傳單而被工作人員阻止,之後他幾次喊著前面的那句話:“我有事說,我有炸彈,躲遠點”。
然後,他把自己坐在輪椅之上的形象炸進了我們的腦海之中。

在現場用手機拍攝的畫面:冀中星手持爆炸物。
改變冀中星人生的那件事,發生在八年前。2005年6月28日凌晨兩點左右,壹位乘客在東莞厚街鎮搭乘冀中星的摩托車到新塘,車資5元。當冀中星的“摩的”進入新塘地段時,發現後面有輛警車。冀中星看到後加速行駛,警車隨後緊追。
“當時冀中星的車速很快,轉了幾個彎後開到了壹條斷頭路。冀中星掉頭從右行駛,警車也掉頭追了上來。前行大約幾秒鍾,前面有壹個治安員站在路中間,旁邊停放著壹輛治安專用的摩托車,該治安員手中不知拿著什麼東西向冀中星的車前方砸來,冀中星把車繞了壹下,沒有砸中。隨後,那名治安員也騎車追趕。過了壹小會兒,前面右手邊出現了肆伍個手持鋼管的人。冀中星於是向左前方行駛,不料左邊路旁也有叁肆個手持鋼管的人。”
“他們都身穿治安員服裝。壹名治安員上前掄起鋼管朝冀中星的方向打來,也不清楚打到了車還是打到了人,當時車倒人翻。叁肆個治安員沖上來往我身上亂打,我看見另外叁肆個去打冀中星。他的頭、手、腳都被治安員用鋼管暴打,衣服褲子全是血。後來聽到壹個聲音說別打了,他們才停下來。”
這壹段陳述,來自於當時乘坐集中型摩托車的乘客龔明照。據冀中星稱,自己第贰天蘇醒時發現已經身在醫院,身體已經沒法活動。而醫院的診斷也證實,這次毆打造成他“腰1椎體暴裂性骨折導致完全性癱瘓,以後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正式向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2007年7月26日,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壹審判決冀中星敗訴。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作為事件當時的見證者,龔明照兩次訴訟都曾為冀中星作證,然而結果都是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癱瘓的冀中星此後找媒體,開博客甚至開微博,然而對他的故事關注者寥寥。就在那壹天,他選擇以這種方式讓自己從“原告”變成了“被告”。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訴,冀中星則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
庭審中,冀中星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實作了陳述。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裝置倒手,之後發生爆炸。冀中星辯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裝置,是過失行為。他同時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
10 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壹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叁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叁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叁中院認為,上訴人冀中星出於引發關注以解決自己上訪訴求的動機,在山東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 B出口,上訴人冀中星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達到使民警無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傷,並致壹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叁中院認為,壹審判決就冀中星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壹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認定,壹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後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不當。原判綜合考慮冀中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等從輕情節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對冀中星量刑適當。
叁中院認為,壹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12月6日,冀中星的代理律師劉曉原接受媒體采訪。新華社記者 李思佳 攝
冀中星因為他的選擇而遭受牢獄之災,而關於他的訴訟還未結束。冀中星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其投訴的毆打致殘案的復查結論,由於近3個月沒有收到回復,遂起訴東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12月6日上午,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冀中星訴東莞市政府壹案。
庭審中,東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答辯稱,東莞市政府受理冀中星的信息公開申請書後將其轉交給東莞市公安局處理,期間沒有告知冀中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序上確有瑕疵。8月23日,東莞市公安局告知冀中星需延期15個工作日作出答復,並於9月15日正式答復稱,冀中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贰條所指的政府信息。10月22日,東莞市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稱其遞交的申請已轉交東莞市公安局答復辦理,已履行告知義務。
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認為,東莞市政府轉交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另外,東莞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認為,東莞市公安局對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的調查內容與本案無關,沒有對此進行回復。庭審結束後,劉曉原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東莞市政府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進行調查已有近5個月的時間,復查結論到現在尚未向社會公布。倘若存在治安聯防隊員毆打冀中星壹事,那麼冀中星訴東莞市公安局的案件就可以啟動再審,並為冀中星爭取民事賠償。
冀中星是否因毆打而致殘,我們可能暫時無法以法律手段獲得明確的答案。然而對於在公共場所身攜炸彈來獲取關注,除了遺憾之外我們似乎還能再做些什麼。畢竟他們的“求告無門”,很可能再度成為社會安全的隱患。
(綜合自新華社記者塗銘、陳冀、毛壹竹、林苗苗以及中國青年報、中國新聞網相關報道)
韓磊——“大興摔嬰案”

9月25日,壹審宣判後法警給被告人韓磊戴上手銬。新華社記者 公磊 攝
禍不單行。繼周喜軍之後,又壹個以嬰兒為目標的罪行發生在首善之都,而且看起來更加荒唐更加瘋狂。
事情的起因,只是為了壹個“停車位”。2013年7月23日晚間,喝過酒之後的李明載著韓磊要去唱歌,結果到了歌廳沒處停車,他們決定將車停在公交站旁。當時在等在公交站的壹個女人手推小車,擋住了想要他們停車的位置,韓磊從副駕駛位置下來,准備讓她走開。說了幾句之後,韓磊竟然和她廝打起來,李明於是沖出車外去拉架。
他失敗了。韓磊掙脫了李明的雙手,從小車裡抓出了壹個東西,高舉過頭頂……摔在地上的,是壹個孩子。這就是“大興摔嬰案”,而在此之後,中國的互聯網幾乎被憤怒淹沒了。
9月16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公開審理了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檢方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韓磊判處死刑。在庭審之時,韓磊與被害女童母親的敘述,大相徑庭:
韓磊在法庭調查時回憶,案發當天中午和晚上,他先後喝下近壹斤白酒和柒八瓶啤酒。在乘坐李明駕駛的汽車來到案發地附近的歌廳,准備在公交車站附近停車時遇到了推著車的李某(被害女童的母親)。
“壹個‘購物車’擋在前面,李某站在人行道上。”韓磊稱,自己下車上前讓李某挪車。“當時李某態度不太友好,說公交車站不讓停車。”韓磊稱隨後在交涉過程中李某出言不遜,並將小車橫在李明的車前,“就不讓你過去”。隨後韓磊與李某對罵起來,並給了李某壹耳光,雙方發生撕扯。因李某沒站穩,把韓磊拽倒在地,韓磊爬起來後從李某推著的車裡抓起來什麼摔在地上。
而據遇害女童母親李某回憶,事發時她正准備乘坐公交車帶女兒出門,在公交車站附近等車時,韓磊過來說:“你躲開點。”“我沒說話,把嬰兒車推了推躲開點,看到壹輛白色現代轎車停在公交車站上,就說了句‘看你這車停的地方,人家怎麼進站啊’。”李某說,韓磊隨後開口罵她,並稱“你信不信我把你孩子摔死”,當她再次回嘴時韓磊開始動手把她打倒在地,隨後,韓磊抓起嬰兒車內的女童,舉過頭頂摔在地上。
在庭審中,壹段首次公開的監控錄像揭示了當時的情況:案發時壹輛白色的北京現代 牌轎車在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廡殿路西側公共交通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停下,壹名男子從副駕上下車,與前方的女子交涉後毆打該女子,後男子走向女子附近的嬰兒車,將孩子抱出後摔在地上。
整個事件發生,只有1分鍾左右的時間。
在發生這壹切後,韓磊立刻離開了現場。據李明回憶,事發後,韓磊上了他的車,他壹直催促韓磊下車,但韓磊並沒下車,後由韓磊指路,李明開車將其送到其暫住地。事發第贰天,韓磊去房山與其生意伙伴談事,直到當天15時左右,在良鄉被警方抓獲。
庭審中,韓磊表示自己願意“以命抵命”,稱事發至今他壹直處於煎熬之中。“判我死刑,我能欣然接受。不知道還有什麼其他能救贖我的方式,只有死,才能解脫我的痛苦。”對於女童家屬的賠償要求,韓磊稱會盡力積極賠償。
9月25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壹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2年。

11月19日,韓磊在法庭上。公磊 攝
壹審判決後,韓磊並未“欣然接受”死刑,他不服判決並提出了上訴。北京市高院依法立案受理,於11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贰審庭審中,韓磊的辯護人將事發時的監控錄像繪制成圖像向法庭出示,並按時間節點以文字形式進行分解說明,認為韓磊事發時沒有看清楚車內是壹個孩子,發生誤判,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殺人,建議贰審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
對此,多名在現場的證人證實,韓磊把孩子母親打倒後,始終是站著的。後來,韓磊轉身把嬰兒抓起來,說了句“什麼孩子不孩子的”,就摔了下去。當時燈光很好,嬰兒車看得很清楚,孩子在車裡很明顯,壹眼就能看見孩子。
另據李明供述,案發前,韓磊曾為不熟悉當地路線的李明指路。案發後韓磊逃離現場過程中依然能夠准確地為李明指路並在韓磊租住地附近停車;並且韓磊回到租住地後,有證人證明韓磊行為表現無異常。
11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高院將對壹審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綜合自新華社記者塗銘、公磊、盧國強以及央視網、新京報相關報道)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8月26日,薄熙來案壹審現場。新華社記者 謝環馳 攝
截至近日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接受組織調查,拾八大以來先後被調查或處理的省部級高官已經達到16名,可以說2013年是名副其實的“打虎之年”。而薄熙來案的公開審理,可以被認為是“打老虎”的壹個高潮。正如網友評論所言:這次不僅打老虎,打大老虎,還微博直播打大老虎。的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微博對庭審情況進行了實時播報,這在中國司法史上確是首例。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濟南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特別是公訴方對多種證據的運用、法庭對辯護權的充分保障、相關證人的出庭作證、官方微博及時全面的庭審信息披露等,受到國內外輿論廣泛肯定,被法學專家稱為“我國法院嚴格遵循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壹個典范”。

8月24日,薄熙來案庭審第叁天,證人王立軍出庭作證。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王立軍進行了1小時40分鍾的交叉詢問。王立軍對薄熙來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壹壹作了證明。新華社記者 謝環馳 攝
9 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壹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柒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受賄罪。
1999年至2012年,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萬余元,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余元。
——貪污罪。
2000 年,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的壹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2002年 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該款項如何處理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並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轉款事宜。後該款被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由他人代為保管。
——濫用職權罪。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以下稱“11·15”案件)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等人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
2012 年1月28日,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壹事告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後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並打王立軍耳光,將杯子摔碎在地上;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對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還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王鵬飛進行審查,提議和批准取消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的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違反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以此阻礙對 “11·15”案件的復查。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後,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事件應對措施,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余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及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有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但起訴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中,計人民幣134萬余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月22日薄熙來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法庭宣判現場。新華社記者 謝環馳 攝
壹審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贰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壹審無期徒刑判決的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薄熙來案在新中國司法史與反腐歷程中的意義非凡,然而本案在互聯網壹定范圍以及部分媒體上的迅速娛樂化令人遺憾。“伊比利亞火腿”、“無法自拔與如膠似漆”、“法警身高”、“秦城監獄”……審判過程中所出現的許多偏離主題的詞語迅速躥紅,本該嚴肅負責的審判過程被消解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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