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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22 | 来源: 半月谈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薄熙来 | 字体: 小 中 大
他们有的原本高高在上,功成名就,却在倏忽之间“滚落凡尘”,沦为阶下之囚;有的一直默默无闻,却因令人发指的罪行而粗暴地“闯进”公众的视野;有的青春年少,令人期待的未来即将在他们面前展开,一个错误的选择却令那未来戛然而止……他们在法庭之上的形象,成为我们的年度记忆。
李某某——“五人强奸案”
李某某,即便全国人可能都知道他的真名实姓,我们也不得不使用这样的称谓。毕竟,这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可恰因为李某某身涉其中,案件所引发的围观热潮与舆论海啸此起彼伏。作为曾有“前科”的问题“星二代”,李某某以这样的方式再度进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起时间上跨越2013年的公共事件。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内的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8月2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7月22日,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参加完庭前会议现身法庭之外,她的太阳伞并不能遮挡各路媒体的“长枪短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行带被害人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的酒店内,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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