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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22 | 來源: 半月談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當時冀中星的車速很快,轉了幾個彎後開到了壹條斷頭路。冀中星掉頭從右行駛,警車也掉頭追了上來。前行大約幾秒鍾,前面有壹個治安員站在路中間,旁邊停放著壹輛治安專用的摩托車,該治安員手中不知拿著什麼東西向冀中星的車前方砸來,冀中星把車繞了壹下,沒有砸中。隨後,那名治安員也騎車追趕。過了壹小會兒,前面右手邊出現了肆伍個手持鋼管的人。冀中星於是向左前方行駛,不料左邊路旁也有叁肆個手持鋼管的人。”
“他們都身穿治安員服裝。壹名治安員上前掄起鋼管朝冀中星的方向打來,也不清楚打到了車還是打到了人,當時車倒人翻。叁肆個治安員沖上來往我身上亂打,我看見另外叁肆個去打冀中星。他的頭、手、腳都被治安員用鋼管暴打,衣服褲子全是血。後來聽到壹個聲音說別打了,他們才停下來。”
這壹段陳述,來自於當時乘坐集中型摩托車的乘客龔明照。據冀中星稱,自己第贰天蘇醒時發現已經身在醫院,身體已經沒法活動。而醫院的診斷也證實,這次毆打造成他“腰1椎體暴裂性骨折導致完全性癱瘓,以後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正式向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2007年7月26日,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壹審判決冀中星敗訴。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作為事件當時的見證者,龔明照兩次訴訟都曾為冀中星作證,然而結果都是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癱瘓的冀中星此後找媒體,開博客甚至開微博,然而對他的故事關注者寥寥。就在那壹天,他選擇以這種方式讓自己從“原告”變成了“被告”。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訴,冀中星則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
庭審中,冀中星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實作了陳述。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裝置倒手,之後發生爆炸。冀中星辯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裝置,是過失行為。他同時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
10 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壹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叁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叁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叁中院認為,上訴人冀中星出於引發關注以解決自己上訪訴求的動機,在山東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 B出口,上訴人冀中星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達到使民警無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傷,並致壹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叁中院認為,壹審判決就冀中星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壹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認定,壹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後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不當。原判綜合考慮冀中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等從輕情節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對冀中星量刑適當。
叁中院認為,壹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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