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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4-18 | 來源: 新華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韓客船沉沒 | 字體: 小 中 大
韓國“歲月”號輪船突然沉沒,近300人失蹤,代理船長李俊松在船只開始進水時,首先棄船登上救生艇,並讓乘客留在原地。

毫無疑問,這位代理船長將面臨嚴厲的懲罰,背負壹生的恥辱。在電影《泰坦尼克號》中,船長愛德華·約翰·史密斯拒絕離開沉船逃生,與船同沉,這幾乎成了船長的精神圖騰。但是海上沉船,是不是從來都是不許“領導先走”呢?
今天,壹讀君就來說說,沉船的時候,船長是不是壹定要最後離開,這個傳統是從何而來?
滾裝船更容易出事
“歲月”號的事故,現在看起來依然非常離奇----突然傾斜、進水,迅速沉沒。
“歲月”號是壹艘從日本購進、改裝的贰手船,之前已經在海上跑了將近10年。雖然身份是客輪,但是它實際上是壹艘滾裝船----壹種可以讓車輛直接開進船艙,免去裝卸、起重設備的運輸船。這種船的好處是裝得快,裝得多,但壞處也很明顯,就是重心高,為了多裝貨物,滾裝船的甲板往往有2-6層;為了讓汽車在船艙裡通行無阻,船艙沒有隔艙,支柱也偏少,所以結構強度和抗沉性都相當湊合。只要船身破個洞,整個船艙都進水。
已經有專家分析“歲月”號沉沒的原因,說客輪在航行途中以較快的速度改變航向,導致船載貨物移位而發生傾斜沉沒。
1999年11月,中國的“大舜”號滾裝船的沉船事故與“歲月”號頗為相似。當時,“大舜”載客304人,汽車61輛,由煙台地方港出發赴大連,途中遇到大風浪,船員操作失誤,導致船舶橫向迎風,搖擺嚴重,而船上裝載的車輛沒有按規定固定在甲板上,發生移位,互相碰撞起火。大舜號在深夜翻沉,生還者僅有22人。
船長最後離開,不光是傳統,也是法律
無論原因如何,在沉船事故中,船長棄船逃跑,都是不可原諒的。
雖然沒有人要求“船沉人亡”,但是對船長而言,“船在人在”是壹種榮譽和職責。
1852年2月,英國的“伯根黑德”號在南非海岸觸角,船長薩爾蒙德命令把婦女兒童送上救生船,自己和船員、士兵則守在船上,直到遇難。後來,英國皇家海軍褒獎了船長英勇的紳士行為,從此,船長最後離開,成為海上航行的傳統。
各國的航海法規中,都對船長在事故中的職責做了規定。根據美國的海事法律,棄船逃生的船長不會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船長逃避責任導致乘客死傷,依然要面臨過失殺人罪名。而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國,船長棄船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觸犯刑法。
中國的《海商法》則規定: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盡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棄船時,船長必須采取壹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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