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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4-18 | 來源: 加拿大都市網綜合 | 有4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韓客船沉沒 | 字體: 小 中 大
船長把船交由26歲女“菜鳥”掌舵
據網易援引大河報報道,盡管面臨下雨、浪高、風急等不利因素,韓國搜救人員18日繼續搜救“歲月”號客輪失蹤人員。截至當天下午,官方確認的遇難人數上升至28人。
負責調查客輪失事原因的檢察官同壹天宣布,客輪下沉時,駕駛員是只有壹年駕齡的叁副。
由韓國檢方和警方組成的聯合調查本部18日正式提請逮捕失事客輪船長李某、叁級航海師樸某、舵手等叁人。
自責
獲救校監因愧疚上吊身亡
寫遺書要求把骨灰撒在事發海域陪伴學生
韓國沉船上有300多名高中生,而帶領這些高中生出行的校監姜某被救出後上吊自殺。警方稱,姜某52歲,4月18日被發現吊死在壹棵樹上。
警方在姜某的錢包中發現了遺書。姜某在遺書中寫道:200多人生死不明,我沒有信心壹個人活下去。所有責任都在於我,是我籌劃了此次修學旅行。請把我的骨灰撒在事發海域,讓我和那些屍骨無存的學生在壹起,在陰間繼續做他們的老師。
17日晚上9點左右,韓國檀園高中的校長金鎮明(音)和10多名老師跪在地上向在體育館中等候最新消息的家長謝罪。但家長的反應依然憤怒,有些人失控痛哭著說:“我的孩子到現在都沒有找到,難道你們的壹句道歉就可以讓他回來嗎?”
問罪
盤點船長“伍宗罪”
據韓聯社報道,聯合調查本部18日表示,已經以船長李某涉嫌棄船致使乘客傷亡的理由申請拘捕令,同時還以同樣理由申請拘捕事發時掌舵的叁副樸某和另壹名船員。
根據韓國《船員法》,船舶遇險時,船長有義務為保護人員、船舶和貨物竭盡全力。根據韓國2013年7月新制定的相關法律條文,船長李某將面臨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棄船逃生致使乘客傷亡
交“菜鳥”掌舵 不在駕駛艙指揮
據悉,據正在調查本次事故的警方和檢察院等掌握,“歲月”號的船長原本是壹級航海師申某,但申某去休假後,便由船長李某負責本次航行,16日上午8時以後,掌舵的是剛入職僅4個月缺乏經驗的叁級航海師樸某(女,26歲)。
根據相關規定,船長也可在安全區間將舵托付給叁級航海師。但是船舶進港、出港或經過危險區間時,船長必須在駕駛艙全權負責指揮。事故發生地點是海水流速韓國第2高的危險區間,然而海警從相關人員口中調查得知,事故當時船長李某仍在駕駛艙外休息。
如果船長離開駕駛艙期間由叁級航海師掌舵的事實最終得到確認,則按照法律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款。
沒有立即下令疏散
舵手吳永錫說,客輪遇險後,船長並沒有立即下令疏散,而是在船橋同大副、贰副等高級船員竭力設法使開始傾斜的船身恢復平衡,同時發出遇險信號,這時船身傾斜超過5度,理論上可以恢復平衡。
他說,壹名叁副隨後報告,船身沒能恢復平衡,船長下令再試壹次,依然沒能奏效。壹名船員試圖接近壹艘救生艇,但跌倒在地,促使壹名大副向李俊錫建議疏散所有乘客。船長同意並下令疏散。吳永錫說,當時船橋上壹片混亂,他不記得疏散命令是否通過廣播系統傳達。而這時,船身傾斜的角度已經使船員無法進入客艙,“我們壹步也挪不動。傾斜得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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