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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5-03 | 來源: 閻長貴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叁、江青和毛澤東結婚根本沒有什麼“約法叁章”
1938年11月,在延安江青和毛澤東結婚。“文革”後出版的《毛澤東傳(1893-1949)》和《毛澤東年譜(1893-1949)》說這是毛“錯誤的選擇”,“失敗的選擇”。顯然,這不是歷史的觀點。這種“逆推法”沒什麼意義。就因為江在“文革”中成為歷史的罪人,毛在30年代選擇江做伴侶就是“錯誤”和“失敗”嗎?我認為不能這樣看。這既不是男女平等的觀點,也沒有壹點發展變化的眼光。要知道,毛和江都是發展變化的。回到30年代,即毛和江戀愛結婚的時候,毛是革命領袖,江是進步青年,他們的結合有何不可?誠然,當時有不少人反對毛和江結婚,其動機也是真誠和善良的,即為革命領袖形象著想,為黨的利益和事業著想;但其根據,說白了,就是認為江曾經是舊社會所謂叁教九流的“戲子”,並有許多緋聞。對江的過去,毛大概不會完全不知情,他當時到底如何看待,現在沒有充分的材料說明。坦率地說,這種私人感情的事,旁人也很難說明白。只有壹點可以肯定,人們的勸阻沒有影響毛同江的結合。從這壹點看,也許可以說,毛並不在乎人們勸阻的那些理由。現在很多人都說,江在延安演《打漁殺家》演得好,受到毛澤東的垂青。這可能是事實,有壹定的道理(電視劇《延安頌》就是這樣表現的)。壹次看電影時,江就曾跟我(時任江青機要秘書)說過:“主席就是通過藝術認識我的。”我認為江這句話很到位,值得玩味,能夠印證前述說法。而江在《打漁殺家》中有比較好的受人歡迎的演技,顯然不是到延安才有的,是她在上海從藝磨煉出來的。毛既然從《打漁殺家》的表演中對江有好感,“順藤摸瓜”,了解了解江30年代的從藝情況,不是沒有可能的。又據張雲生《毛家灣紀實――林彪秘書回憶錄》(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和楊銀祿《我給江青當秘書》(香港共和出版社2002年版),這兩本書都談到同壹件事情,即1968年壹次中央文革碰頭會成員除江外(包括周總理,他是會議主持者)全都簽了名,給毛主席和林彪寫了壹封信,信的大意是:附上最近發現的江青(藍蘋)於1937年在上海某雜志上發表的《我的壹封公開信》,“從這封《公開信》看,江青早在30年代就已不愧是壹位無產階級革命家”。簽名者紛紛表示向江青同志學習。對中央文革碰頭會成員簽名的這封信毛主席不僅畫了圈,並親筆批道:“我就是從此認識江青的性格的。”從毛對江《公開信》的態度看,他確確實實不在乎許多人勸他不要和江結婚的那些理由。再從江方面說,應該明確,就是從婚姻上講,她也不是為著追求毛才到延安來的。已經披露的材料證明,江到延安後所追求的第壹個人並不是毛,而且當時追求毛的,也不只江壹個女青年……如此等等,情況紛繁復雜,壹句話,我們看待毛和江的結合,壹定要有平常的眼光和平常的心態。
關於江和毛結婚,中央政治局有沒有“約法叁章”?
翻閱文革後大量有關江和毛的回憶錄、傳記文學、紀實作品,在談到江和毛結婚問題時,不少人提到中央政治局有“約法叁章”,即對江限制性規定:“只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20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等。因此,江和毛結婚中央政治局有“約法叁章”的說法流傳很廣,迄今不斷。必須指出,這是“叁告投杼”、“叁人成虎”式地以訛傳訛。還是讓事實說話吧。
對這個問題我多次撰文辨證這個問題,我認為中央政治局沒有也不可能有什麼限制江青的“約法叁章”(參閱我和王廣宇合著的《問史求信集》中《所謂毛澤東和江青結婚“約法叁章”的問題》)。從2001年到2008年我著文反對所謂“約法叁章”時,還不知道楊尚昆關於這個問題的觀點。我現在就把楊的觀點引出來,以饗關心這個問題的人們和廣大讀者。
其壹,文革研究專家金春明在《同舟共進》2008年12期發表的壹篇文章中說:我可能是在公開報告和文章中較早談及此問題(指“約法叁章”)的人。1984年7月,在海軍舉辦的壹個報告會上,我作了“’文化大革命‘為什麼必須徹底否定”的報告,曾言:江青和毛澤東結婚後,“中央規定她的任務是照顧毛澤東的生活,不許她參加政治活動”,這個報告的錄音整理稿經海軍政治部印發後,在全國很多地方翻印,流傳較廣。大概由此引起了中央領導同志的注意。1985年7月8日,中央軍委辦公廳秘書處突然打電話給中央黨校辦公廳,傳達了楊尚昆同志的指示:“黨校關於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報告很好。聽說現在要出版,有壹個問題,就是報告中提到毛澤東和江青結婚時,說當時中央有個決定,可以結婚,但江青不能參政。我找了幾個老同志問了壹下,都說沒有這回事。我自己也不記得有這個事。請出版之前,將這個問題核實壹下。”當時的中央黨校副校長陳維仁同志把楊尚昆同志的指示轉給我。此後,根據領導指示精神,在我的文章和報告、講課中,都不再講這個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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