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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5-05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馬航客機失蹤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表示,家屬援助中心代表已經接觸MH370失蹤客機乘客的家屬,以展開先期賠償付款程序。
賠款總額或達15億美元
馬來西亞航空公司3日發布聲明稱,馬航家屬支持中心代表已與馬航失蹤航班MH370乘客直系近親家屬聯系,在其返鄉之後,向每位乘客的直系近親屬預先付款5萬美元,這筆款額不影響家屬後面依法索賠的權利,並將計入最終賠償金。
聲明說,所有賠償事宜都將保密。馬航也強調,出於對乘客家屬悲傷情緒的尊重,他們將不公開討論任何賠償細節。
馬航之前已經向227名乘客的家屬發出5000美元慰問金。專家指馬航在此次事件的賠償總額,可能高達15億美元,相當馬航去年收入的叁成。
“這筆賠款是考慮到家屬當下的經濟需求,展現了馬航方面的善意”,北京市律師協會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副主任畢文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賠償要舉證,而這筆賠款是在沒有舉證的情況下先賠付”。
目前還無法正式啟動索賠程序
來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的11名律師組建了“MH370乘客家屬索賠談判律師團”,該團副團長、律師臧洪亮表示,“先行付款是為了應對索賠權利人迫切的經濟需要,並可從隨後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中抵扣。先行付款不構成承運人對其責任的認定”。
談判律師團關注著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最新發表的聲明,聲明將使用了55天的“失蹤”壹詞改為“失蹤”,卻並不意味著乘客家屬可以啟動索賠。臧洪亮說,根據國際空難事故處理實踐及相關法律規定,乘客家屬正式啟動索賠程序壹般有兩個時間節點,其壹是正式宣布客機失事,其贰是公布最終調查結果或事故責任報告。
畢文勝提醒,鑒於馬來西亞和中國都是1999年蒙特利爾《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的當事國,根據該公約,訴訟時效是從航空器應當到達之日即2014年3月8日開始的兩年之內,如果乘客家屬未在2016年3月7日之前提起訴訟,將喪失索賠權利。此外,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對提交證據期限也有不同規定。
乘客家屬可以先著手收集證據
談及家屬該著手收集哪些證據,“首先確立近親屬的范圍,證明與乘客的關系,以及證明在委托談判上近親屬形成了壹致的意見”,畢文勝說,“還有乘客年齡、收入情況、納稅情況等,都需要進行公證。”
他進壹步解釋,如果乘客家屬要向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提起訴訟,就必須舉證其設計缺陷或產品質量問題。如果家屬要為乘客爭取其他合法權利,比如工傷,也需要相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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