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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5-17 | 來源: 新華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實際上,公安部發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叁拾壹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違反了哪壹條法律規定,就按照哪壹條處罰,沒有必要廣而告之。”海南中邦律師事務所張孝明律師說,如此披露詳細案情,只會對當事人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劉曉原、張孝明等人認為,當前尚未查明“案件詳情”是否屬實,建議警方應盡快查處公布“詳細案情”的幕後黑手,莫讓公民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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