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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4-06-22 | News by: 东方早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云南地震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通报未提及拘室内是否有监控,引发网友质疑,“哇,什么捆绑法?”
对此,普洱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李女士称,她不负责具体调查,不清楚拘室内是否装有监控。
根据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而夏凤巧告诉澎湃记者,她们曾要求查看监控,警方告知“没有”。
疑问四:深夜放人是否合乎规定?
通报称,在执行拘留期间,夏文金出现经常性手抖,还时常自言自语,行为表现异常。根据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通报还称,5月13日晚,警方决定停止执行拘留,23时,民警将夏带至城北派出所,夏有手脚发抖现象,行为表现异常,民警遂将夏送至思茅区人民医院。医生通过体表初步检查诊断:夏眼睛部位、脸上、双前臂有淤青,前胸有擦伤。医生对夏做了血糖、心电图、CT等一系列检查,夏文金心电图正常、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出血或挫伤。诊断为:“1.心因性反应;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5月14日2时,警方将夏文金送回其租住小区,交给邻居李某发。
8个小时后,夏文金被发现死在鱼塘中。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收拘时或者收拘后,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所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王磊律师指出,若当时夏文金神智清醒,能够自理,便不符合停止执行拘留的条件,而若夏文金身体情况恶劣,警方应安排其住院治疗,“半夜放人明显不对”。
据思茅区人民医院介绍,5月14日凌晨0时,民警带着夏文金到医院检查,夏当时四肢抖动、没有力气、无法站稳,民警用轮椅推着。凌晨1时40分,民警用轮椅推着夏走出了医院。
澎湃记者注意到,通报称,城北派出所办理夏文金盗窃案程序合法,对其行拘八日的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思茅公安分局对夏文金停止执行拘留以及将其交予李某发照顾,“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疑问五:关键证人李某发现在何处?
通报称,5月14日2时许民警便将夏文金送回他自己在思茅区思茅镇曼窝居委会第三小组李某有家出租房的出租屋。因夏文金身上未带房门钥匙,民警便将其交予同在一旁租房居住的李某发帮忙照顾。后夏文金把李某发屋内所剩的半瓶白酒(360mL装)喝完,独自走出了李某发的出租屋。
奇怪的是,事发次日,李某发突然从租住的地方带着东西搬走了,杳无音讯。对于李某发的突然“消失”,夏凤巧还曾要警方追查李某发。“但警方却说,想帮我们找,就能找到,不想帮找,就找不到。”
“我们住在三楼,李某发住在一楼。”夏凤巧告诉澎湃记者,6月20日14时左右,她们见到警方带着李某发在楼下拍照,“被我们在楼上看到了。”
夏文金被民警从医院带走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通报称,经尸检,夏文金尸表伤痕经与5月14日凌晨在医院体检结论比较,未发现新形成的损伤。经省、市相关部门刑事技术专家组鉴定:夏文金为生前入水溺水死亡;拘留所监管人员及夏文金同拘室人员在制服夏文金过程中使用绳索捆绑,是导致其身上出现多处皮下淤血和表皮剥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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