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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8-19 | 來源: 法制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盡管有鄭州市管城區民政局(以下簡稱管城區民政局)出具的壹份《夫妻關系證明書》,但李海(化名)卻否認與這份證明書上寫的王丹(化名)結過婚,並為此兩次將管城區民政局告上法院。
鄭州市管城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大廳正在辦公,該部門未按法院司法建議做出改變

管城區法院開具的司法建議書建議民政部門“糾正”

盡管被法院裁定其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過壹份《司法建議書》讓李海認為自己仍有希望,這份由管城區法院開出的《司法建議書》建議民政局“糾正其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李海告訴《法制晚報》記者,目前他已經將此事上訴到中院。
事件起因 房產糾紛引奇案 男子不認曾結婚
早在2012年9月,李海因為壹處房產爭議,被他人起訴侵權。王丹當時手持壹份由管城區民政局出具的 《夫妻關系證明書》,要求以第叁人身份參加訴訟,並且聲稱該房產是其和李海的“夫妻共同財產”。
而李海至今仍堅稱,王丹只是他的前女友。“我和她談過戀愛而已,根本就沒有結婚!結婚這麼大的事情,我自己還能不知道?!在鄭州生活幾拾年,我從未去過管城區民政局,連這個單位在哪裡辦公都不知道,更未有任何簽字和登記。何來在管城區民政局補辦過夫妻關系證明書壹說?!” 李海告訴法制晚報記者說。
李海向記者出示了這份管婚字第044號《夫妻關系證明書》復印件,原件是由管城區民政局於1993年9月20日出具的,內容為:李海與王丹於1986年9月21日在管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結婚證丟失,特出具此證明書。
有意思的是,記者查詢當年日歷發現,《夫妻關系證明書》上標注的1986年9月21日是星期日,這壹天很多黨政機關是休息的。
男子堅稱 證明書所注登記日 雙方戶口未遷來
根據李海提供的1998年12月7日由鄭州市公安局簽發的戶口簿顯示,李海於1992年5月23日,由漯河遷至鄭州,王丹於1994年2月22日,遷至鄭州市。在1992年之前,兩人的戶口均不在鄭州。
“1986年我和王丹的戶口都不在鄭州,怎麼可能在雙方戶籍地之外的第叁地登記結婚?管城區民政局出具的這份夫妻關系證明很明顯是違法的。如果這個夫妻證明不予撤銷,我就永遠不能結婚,否則就面臨重婚罪的嚴厲制裁。”李海進壹步解釋說。
提起訴訟 因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裁定不受理
經國務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第肆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 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李海的律師樊鴻烈告訴法晚記者,按照規定,鄭州市管城區民政局不可能出具轄區之外的婚姻證明----不僅僅以前不可能,即便現在法律也是絕對禁止的。
2013年1月,認為自己占理的李海以管城區民政局為被告,向管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證明書。
2013年7月9日,管城區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起訴管城區民政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2013年7月12日,李海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管城區法院的裁定,發回管城區法院重審。2014年6月16日,管城區人民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意外希望 法院下司法建議 建議民政局“糾正”
盡管裁定不予受理,但管城區法院並沒有壹裁了之,而是在裁定的同時向管城區民政局下達了壹份《司法建議書》,這讓李海仍然保留了壹絲希望。
管城區民政局收到的《司法建議書》指出:“、、、、、、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你局依法應當對第叁人王丹的結婚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情況屬實才能出具證明書。根據我院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案所涉證明書的檔案材料中,沒有王丹的婚姻登記檔案、王丹及李海的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你局在沒有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為王丹、李海出具證明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建議你局糾正為王丹、李海贰人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請在接到此建議後柒日內告知本院是否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直至今日,管城區民政局也沒有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議撤銷以上“夫妻關系證明”。
追訪民政 婚姻檔案查不到 要想撤銷找法院
“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在壹方戶口所在地。”管城區民政局負責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馮鑫告訴法晚記者。而當記者隨後拿出管城區民政局出具的上述夫妻關系證明書復印件時,馮鑫當即表示1980年之後在此處辦理的公民婚姻信息,他們全都有准確、詳盡的電腦記錄。而當他從記錄婚姻檔案的電腦上壹番認真查找後,卻告訴記者:沒有李海和王丹的任何婚姻登記信息。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這個婚姻證明,是絕對辦不出來的。”馮鑫還說,對於無效的婚姻,民政局沒有權力撤銷,只有法院經過審判後認可應當撤銷的才可以依法撤銷。
對於管城區民政局因何會出具此證明書,馮鑫表示不清楚,需要詢問相關領導,讓記者稍等,半小時後馮鑫告訴記者,民政局局長周滿堂已電話聯系他說:“目前此事管城區法院已經審理,讓記者去法院了解。”
記者致電管城區法院負責此案的趙書香審判長,其向法制晚報記者答復:“已經上訴,到中院去問吧!”隨後記者來到鄭州中級法院采訪,宣教處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負責媒體接待的人出差,無法安排媒體采訪。
記者隨後致電《夫妻關系證明書》中所涉及的“妻子”王丹,但手機壹直是來電提醒。
法學爭議
超過5年不受理
如何適用各有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肆拾贰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此,顯然管城區法院是按照5年的時效嚴格進行判決的。但對於這條司法解釋,壹些專家學者卻有不同理解。
“婚姻登記必須符合相關法定程序,否則就是無效的行政行為,這屬於虛假的婚姻,性質上應當自始無效,法院應當給予撤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教授陳端洪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認為。
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傑就此事發表觀點認為,解釋第肆拾贰條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管城區民政局的行政行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不適用本規定。
目前,李海已再次上訴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究竟結果如何?讓我們等待鄭州市中院公正的判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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