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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9-12 | 来源: 云南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昆明恐袭案 | 字体: 小 中 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玉山·买买提邀约他人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出资用于组织活动,三被告人均具体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均系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杀人恐怖活动,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实现,应对恐怖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实施杀人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羁押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不应适用死刑。
法院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为各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
今天的审判活动,彰显了中国政府维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共同利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和坚强决心。-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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