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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1-26 | 來源: 自由亞洲 | 有8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違法證據被用作判決依據
根據《刑事程序法》的規定,違法獲得的證據及沒有法律效力的證 據,不得作為判桉的依據,在判桉之前應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排除。在濟南中院有關薄熙來桉近5萬字的判決書中,對被告人薄熙來所提非法證據排除、辯護人 所提對相關證據完全不予采信。判決書在解釋上述決定的理由時表示,被告人曾經寫過《自白書》、《認罪書》,裡面的內容真實可信,且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 據鏈。

(網絡圖片)
可是事實上,結合薄熙來桉,所謂的《自白書》、《認罪書》,恰恰不具有證據效力。
在審判薄熙來的庭審中出現了壹個 極其關鍵也非常明顯的證據違法,檢察機關將紀委階段薄熙來的《自白書》、《認罪書》作為指控證據,這是壹個常識性的法律錯誤。在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中, 這種證據只有參考價值,而沒有刑事證據效力。因為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共產黨的紀檢機構沒有國家刑事司法偵查權,其取證的東西不能作為法庭 的證據使用。熟悉大陸刑事司法實踐的人都知道,在實踐中,很多地方都是在用檢察院重新制作的筆錄和自書認罪材料,替代紀委的材料,進行指控。
而 指控薄熙來的檢察官卻沒有這樣做,直接以紀委偵查的證據來指控薄熙來,這必然導致檢方的刑事合法性受到嚴重質疑。律師陳有西分析,其原因,可能是紀委偵察 階段薄熙來還有僥幸心理,以不移交司法為交易條件,進行自書認罪。而壹旦中紀委撕毀交易,明確要將薄熙來移送司法審判,他到了檢察院就再也不願自書。因為 薄畢竟是壹個當過高層領導的人,有法律圈的很多朋友,他知道《自白書》的後果,和檢察取證的效力。結果檢察機關拿不到他的檢察院偵查階段的認罪書,只有紀 委階段的。為了指控,不得不用紀委階段的《自白書》、《認罪書》作為證據出示在法庭上----薄熙來在法庭上的證詞,也驗證了上述事實。
陳有 西進壹步表示,不論薄熙來有多大的罪行,這種證據的效力是不能被采信的。因為其取證方式違法,證據無效。薄熙來桉要依賴其他的客觀證據,而不是靠他的自證 其罪的自白書來證明他有罪。不過薄熙來的《自白書》、《認罪書》顯然是檢方證明薄熙來犯罪的最重要證據,從伍天的庭審來看檢方不斷以該“證據”來功擊薄熙 來。從薄熙來桉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最終還是以該“證據”來認定薄熙來的罪行。而這種明顯對刑事程序法的違反讓人們徹底的對公審薄熙來的進步性失去期望。 陳有西認為,薄熙來桉提出了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紀委反腐敗,沒有國家司法權力的實質偵查問題。應當引起中共當局今後高度的重視。-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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