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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1-26 | 來源: 自由亞洲 | 有8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違法證據被用作判決依據
根據《刑事程序法》的規定,違法獲得的證據及沒有法律效力的證 據,不得作為判桉的依據,在判桉之前應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排除。在濟南中院有關薄熙來桉近5萬字的判決書中,對被告人薄熙來所提非法證據排除、辯護人 所提對相關證據完全不予采信。判決書在解釋上述決定的理由時表示,被告人曾經寫過《自白書》、《認罪書》,裡面的內容真實可信,且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 據鏈。

(網絡圖片)
可是事實上,結合薄熙來桉,所謂的《自白書》、《認罪書》,恰恰不具有證據效力。
在審判薄熙來的庭審中出現了壹個 極其關鍵也非常明顯的證據違法,檢察機關將紀委階段薄熙來的《自白書》、《認罪書》作為指控證據,這是壹個常識性的法律錯誤。在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中, 這種證據只有參考價值,而沒有刑事證據效力。因為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共產黨的紀檢機構沒有國家刑事司法偵查權,其取證的東西不能作為法庭 的證據使用。熟悉大陸刑事司法實踐的人都知道,在實踐中,很多地方都是在用檢察院重新制作的筆錄和自書認罪材料,替代紀委的材料,進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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