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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2-01 | 來源: 財經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誰在逃、逃向哪
在《財經》搜集的48名外逃的國家工作人員中,18人來自黨政機關、事業單位,14人來自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人員,有15人服務於金融機構且以銀行為主。級別最高者是雲南省原省委書記高嚴
據統計,此次公安部緝捕勸返的318名嫌疑人中,被勸返者約47%,約有半數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占、非法集資等犯罪。
在外逃人員中,公眾更加關注公職人員即官員的外逃及緝捕情況。目前,最高檢還未公布此次專項行動的"戰果"。此前的公開數據顯示,2012年至2014年6月,檢察機關從境外緝捕歸案職務犯罪嫌疑人28人。
有名可查的最早外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是陳新國,他是原中國進出口公司武漢分公司保成路商場經理。最高檢在1991年的工作報告中稱,"值得嚴重注意的是,不少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內外勾結,出賣國家經濟情報,策劃攜款潛逃。"其中廣東省已有200多名嚴重的貪污、受賄罪犯作案後外逃,已追捕回80多人。報告稱,這類案件在內地也有,如陳新國貪污200多萬元後攜款潛逃國外。
叁年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稱,"近年來,貪污賄賂等犯罪分子攜款潛逃情況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備有多國護照,把巨款存到國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敗露後就外逃。"
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原巡視員、北京師范大學教授黃風對《財經》記者稱,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嫌疑人攜款外逃是相當長時期的現象,很難具體劃定最早起始年限。在沒有簽署引渡協議、司法協助條約時,"對這類問題壹籌莫展,曾經壹度飽受困擾。"
中國逐漸建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機制是在近30年內。"上世紀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陸續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等,才獲得境外追逃追贓的法律手段。"黃風稱。
《財經》記者梳理了公開信息可查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外逃個案,共涉及83人。其中,48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金融機構人員),除4人信息缺失嚴重外,另31人涉及經濟犯罪。
分析其中20名有誘因可查的國家工作人員案例,其中15人系因得知被舉報、利益相關人被查、被辦案部門談話或調查後外逃,另5人因借款、賭博、炒股無法償還而外逃。
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分析,國家工作人員在逃或"失聯"主要有兩種情形:壹種是擔心貪腐問題暴露而逃之夭夭;另壹種是因違規經商、參與賭博等導致債台高築,無法還債而脫離工作崗位不知所蹤。外逃的途徑則有多種,如利用事先准備的假身份證、假護照跑到國(境)外,有人是利用出外訪問、考察之機滯留國(境)外不歸,有人是請休假期因私出國(境)不歸。
目前,中國境外追逃的途徑有肆: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其中引渡程序最為繁瑣、周期長。
在48名國家工作人員案例中,有20人查不到緝拿歸國的信息,1人因癌症亡命美國,另外27人被緝捕歸國的時間主要集中在2000年後(含2000年),在2000年前歸國的僅有3例。
中國與俄羅斯和蒙古國簽訂引渡條約較早,分別在1995年和1997年。中國分別從兩國引渡的首例職務犯罪嫌疑人,出逃時間都在1998年,但成功引渡各耗時肆年和兩年,可見國際司法合作的復雜、引渡程序的繁瑣。
黃風曾參與40余項中外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等談判及有關文本的准備,並參與辦理壹些案件的國際司法合作事務。他稱,近年來中央對境外追逃追贓較為重視,反腐力度加強後,對職務犯罪的追逃追贓更是反腐的重要壹部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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