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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2-01 | 來源: 財經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中央紀委起主導作用,其從2002年起把追逃追贓作為壹項重要工作,主要進行有關的法制建設和個案協調。"黃風介紹。法制建設方面,當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生效)處於醞釀、起草階段,中國要加入就涉及有關制度的對接問題,因此中央紀委牽頭,聯合"兩高"、公安部等開始進行法制建設和相關改革,比如刑法、刑訴法的修改與完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和引渡條約等簽訂;個案協調則是因在引渡的案件中被請求國會提出判刑的要求,必須有專門機構協調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
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分別建立境外緝捕和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的聯絡協調機制,辦公室均設在中央紀委。
黃風把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外逃的人群分為伍類:第壹類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第贰類是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第叁類是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企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第肆類是民營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人員;第伍類是私人。
"私人、企業類人員多是在金融詐騙、合同詐騙後攜款潛逃。"黃風認為,後叁類人因流動性大難以統計具體數字,但第壹類和第贰類的數據易於統計且是追逃追贓的重點對象。
在《財經》搜集的48名外逃的國家工作人員中,有18人來自黨政機關、事業單位,14人來自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人員,有15人服務於金融機構且以銀行為主。其中有明確信息可查的、廳級以上幹部為13人,級別最高者是雲南省原省委書記高嚴。
黃風介紹,國家工作人員壹般外逃到發達國家,倉促、臨時逃跑的則多選擇周邊國家。
統計顯示,在有逃向信息的45名國家工作人員中,有10人流竄至兩地及以上,逃至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的共有30人次,逃往中國近鄰國家和地區如泰國、柬埔寨、菲律賓、緬甸、俄羅斯、日本、蒙古、香港的有21人次。
與此對應,經濟犯罪的外逃者選擇前述發達國家的有13人次,選擇前述近鄰國家的有15人次,還有人出逃非洲。
其實,公開信息可查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外逃和追逃個案僅是少量。公安部曾發布,2008年至"獵狐2014"行動前,先後從5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功追回810余名經濟犯罪嫌疑人。
最高檢自2003年的歷年工作報告,向社會回應了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情況,但未細分有多少人是從境外緝捕歸案。報告顯示,自2000年開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開展追逃行動,自2002年底共捕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5115名,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20多億元。2003年至2007年,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4547名,追繳贓款贓物244.8億多元。隨後伍年,職務犯罪追逃和追贓分別增長37%和126%。2013年,追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贓101.4億元。
因此,2003年至2013年間11年的數據顯示,平均每年抓獲的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約1048人。對比2012年至2014年6月兩年半內,檢察機關從境外緝捕歸案職務犯罪嫌疑人28名來看,如不考慮境內、境外在逃的比例,可知上述數字中境外追逃追贓的比例極小。
境外追逃的障礙
中國的反洗錢調查是壹個薄弱環節,在資產轉移取證方面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很難在境外相關的訴訟程序中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這些資產
境外追逃追贓難在哪裡?外逃官員的追捕追贓是否更加特殊?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被認為是外逃的首選地。公開信息可查,中國從美國成功遣返的共有2例,分別是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和原黑龍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宋士合,兩人均在美國逃亡13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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