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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2-01 | 來源: 財經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同時,中國正在探索更多的法律途徑。2014年8月29日,"海外追贓第壹案"在江西上饒市中級法院開審。檢方指控,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基建專項資金9400萬元,並將其中的2953萬余元轉至新加坡。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壹年後不能到案,因此依法提請法院沒收其違法所得2953萬元並追繳其他涉案財產。
該案得益於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其中專門增設了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針對的即是貪污賄賂、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壹年以上不能到案或死亡的情況,檢察院可據此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程雷解釋,此項立法的原意是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的有關精神,並回應中國面臨的貪官外逃、貪官自殺的社會現象,"立法討論時,很多人都提到了外逃貪官轉移資產的問題。""特別沒收程序"適用於逃匿壹年以上的情況,法院受理申請後還應有六個月的公示期,可以相信陸續會有更多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這也是最高檢在部署追逃追贓時強調的壹點。
透明國際東亞及南亞地區事務高級主任廖燃則建議,中國應多探索追逃、追贓的方法,不僅限於刑法手段,還要多采用通過境外民事訴訟追回資產,"這種方式在國外比較容易被接受。"
趙樸還建議,中國可以采取措施察覺、預防官員外逃,並采取更多行動預防資產轉移。
對此,黃風認為應該強化、完善中國的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制度。壹是將反洗錢的義務從傳統金融機構擴展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房地產商等;贰是完善立法漏洞。中國的洗錢罪通常限定於"協助"上游犯罪人掩蓋、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但貪污受賄者本人通過洗錢方式向外轉移資產卻不被單獨定罪,也因此出現了壹些貪污賄賂罪犯存在洗錢行為但未定罪的情況。另外,隱瞞境外存款罪也基本被虛置。實踐中,被告人會抗辯稱是他人幫忙轉移資產自己並不知情等,取證和認定都存在困難,解決不了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的問題,當務之急是確定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罪。
目前,境外追逃追贓的國際環境利好。今年8月召開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反腐敗系列會議,通過了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職權范圍文件,旨在加強以追逃追贓為重點的個案合作、經驗分享和能力建設。至今年9月,中方已與63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條約,此外中國還在加快推進中德等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談判。
《北京反腐敗宣言》也再次重申,要將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建成壹個亞太地區反腐敗與執法機構間分享信息與交流經驗、技術的非正式合作機制,為偵測、調查並起訴腐敗、賄賂、洗錢與非法貿易提供便利。"加強腐敗官員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動相關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打擊腐敗、賄賂與非法資金流動。"
11月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日前正式運行。據該網站,執法合作網絡的主席由當年APEC反腐敗工作組主席擔任,設秘書處,有80人左右的執法人員。這壹機制的反腐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在此之前,今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34個成員國,以及中國、巴西、新加坡等13個國家在OECD年度財長會議上共同簽署了《稅務事項信息自動交換宣言》,承諾執行OECD制定的"銀行間信息自動交換新標准"。
黃風認為,這壹標准主要是對資產國際流通起到稅務監管的作用,作為壹項行政協議,適用於在行政層面上相互交換情報,按照國際規則這些情況只能用於協定所確定的目的。這些信息也可以給刑事調查和司法協助提供線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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