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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12-02 | 来源: 惠风博客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越南 | 字体: 小 中 大
抗战时期随着中国人民不断取得战争胜利以及中国进入列强的行列,英、美率先于1943年初与中国签订平等新约,其他列强也相继与我国订立旨在废止治外法权和有关特权的条约,束缚中华民族一百余年的不平等条约体制宣告瓦解。作为第一批与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的国家之一,法国亦不能将自己排除在这一时代潮流之外。经过漫长的谈判,法国正式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及辛丑条约给予的权利,将各个租界归还中国,这一切是以中国支持法国重返印度支那为前提的。2003年第3期《抗日战争研究》刊登葛夫平文章《抗战时期法国对于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的态度》试就维希政府、自由法国和法国临时政府对废约的态度做一探讨,希望对废除不平等条约史和中法关系史的研究有所裨益。全文如下。
戴高乐
一、维希政府:废约与倒向汪伪政权
1940年6月巴黎沦陷后成立的法国维希政府,虽然表面上还维持独立状态,但实际上其内政和外交都不能完全自主,受德国人的控制。因此,抗战时期维希政府的远东政策与沦陷之前的法国政府不同,它很大程度受制于德、日两个轴心国的意向,对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也表现出与英美等国不同的政策。
在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交涉过程中,维希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对待和处理与中国国内两个不同政权----蒋介石为代表的重庆国民政府和汪伪傀儡政府的关系。1942年10月10日,英、美两国为鼓励中国积极抗战,发表废约声明,蒋介石政府就此正式通知法国驻华使馆,希望维希政府作出同样的表态。对此,维希政府起初力图采取模糊政策,为维护其在沦陷区和国统区的利益,既不愿在这个问题上与英美采取同一立场,得罪日本和汪伪政权,当时日本政府希望维希政府能与汪伪政府商谈废约问题,也不愿正式承认汪伪政府,与蒋介石的重庆政府断交。因此,维希政府对蒋介石政府的要求采取敷衍的态度,在18日的答复中称法国政府打算在形势许可的情况下从积极的意义来研究治外法权问题。另一方面,为避免引起日本的误解,24日维希政府又训令法国驻日大使,向日本政府表示法国政府目前将不会考虑重庆政府的要求。
然而,维希政府的模糊政策没有维持多久,便在日本的影响之下,完全倒向汪伪政府一边。抗战爆发后,日本为排挤英、美等同盟国的在华势力,同时也为欺骗中国人民,假惺惺地支持汪伪政府的废约活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特别是中途岛战役惨败之后,日本为稳定中国战局,更是不断敦促轴心国和中立国承认汪伪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要求它们与汪伪谈判放弃在华治外法权。1943年1月9日,日本与汪伪签订协定,规定将北平使馆界之一切行政权与所有公共及日本租界早日交还伪组织,日本人民所享受之治外法权,则予取消。同月14日,意大利政府亦发表同样的声明。在日本的压力之下,当时掌握维希政府实权的外长皮埃尔·赖伐尔(Pierre Laval)和具体负责对华政策的法国驻华大使高思默(Cosme)很快作出倒向汪伪政府一边的选择。他们认为,鉴于局势的变化,法国在废除治外法权问题上再保持沉默是不明知的,在日伪统治区,如果汪伪政权在日本的支持下采取主动,单方面废止中法间的不平等条约,或在租界制造麻烦,法国将无能为力,或者只好接受严厉的条件,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我们将被迫在没有讨论放弃的条件和为这一屈辱的妥协取得任何好处的情况下失去我们的权利。”基于这一认识,1942年11月12日维希政府训令法国驻沪代表就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问题与南京汪伪政府进行正式接触。次年1月10日,维希政府通知日本政府正式转告汪伪政府,法国在治外法权问题上将会作出有利于它的决定。1月22日,高思默根据法国外长赖伐尔的指示,离京赴沪,以便与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举行会晤。2月23日,维希政府在事先与日本商量并征得同意后公开发表废约声明,称:“为了加强与中国的友谊,法国决定放弃在中国的司法特权,并放弃它在北京使馆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以及上海、天津、汉口和广州法租界的行政管理权。法国政府在考虑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后,决定尽早实施这一决定,并将它立刻公诸于众。”在这一废约声明中,维希政府虽然为避免过于刺激重庆政府,故意不声明将放弃的治外法权和租界归还中国哪一个政府,但鉴于法国所归还的租界都在日伪统治区内,因此这一废约声明正如日本人所说的那样,实际上是对南京汪伪政府的承认。对此,南京的汪伪政府也表示欢迎。
不但如此,维希政府在发表废约声明之前对重庆国民政府还做出另一个很不友好的举动。在磋商起草废约声明过程中,日本政府借口废约声明发表后蒋介石将会对越南和广州湾采取报复行动,提出根据日法签订的共同防御越南议定书的规定,应允许日本立刻派军队进驻广州湾,以加强广州湾的防卫。2月16日,日本驻法大使米塔尼(Mitani)向法国外交部递交照会,转达了日本政府的这一要求。维希政府居然一口应承,当日即照复日本大使,表示法国政府意识到单靠驻扎在广州湾的部队不足以保卫该地抵制外来攻击,因此愿意“接受帝国政府为此向它提供的协助”。2月17日,日军进占广州湾。维希政府的这一行动使得重庆国民政府经过越南的最后一道军需供给线面临遭受日军切断的威胁。对此,重庆国民政府很快就作出强烈的反应,在维希政府发表废约声明的次日即照会维希政府,宣布废止中法广州湾租借条约。
3月29日,鉴于日本已与汪伪政权签署协议,将于3月30日放弃其对租界的管理权,维希政府进一步与汪伪政府以换文方式先就法国放弃对北京使馆区的管理权问题达成协议,仿照日本做法,也宣布自3月30日起放弃它在北京使馆区所拥有的管理权。4月10日,又宣布放弃对厦门公共租界的管理权。5月18日,在南京与汪伪政权签订关于归还天津、汉口、广州法租界的协定,规定法国在天津、汉口、广州法租界区内所行施的行政管理权将于1943年6月5日归还中国;租界内的各道路、桥梁、码头、管道系统等公共工程将无偿移交中国当局;法国当局在最短期限内将管理租界所需的档案、文献移交给中国当局。同时,协定为法国继续保留了一些特权,规定中国政府应承认并尊重法国政府和侨民在法租界所置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利,并将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在1943年2月23日法国政府声明放弃在华租界以前,由法国市政当局批准的合同,特别是关于公共工程如水、电、公共交通等合同,中国当局要根据约定的条件予以充分的尊重;法国侨民在上述区域内的地位仍按照现存条约所作的规定,他们继续享受目前所享受的有关住处、行动自由等特权,当警察移交中方管理,治外法权最终废除时,如果必要的话,法国驻天津和汉口的领事可以聘用一些法国警察以确保执行领事的命令和法院的判决;此外,中国当局还要保证维持租界内现存的法国或中法文化机构的运转,并继续支付某些由法国租界当局补贴的机构。
在与汪伪政权接触过程中,维希政府虽然考虑到其在越南的利益,不愿与重庆政府断交,有意淡化与汪伪政权谈判的官方色彩,驻华大使高思默一直没有亲自出面,有关放弃北京使馆区管理权的谈判由法国驻南京领事萨拉特(Salade)和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商谈,归还天津、汉口和广州法租界的谈判则由法国驻华使馆参赞鲍思颂负责,辩称协定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承认南京政府,“治外法权和租界的放弃是对整个中国而言的,只不过与地方当局协调解决。”但维希政府配合日本的意图,将租界归还汪伪政权,在当时不但提高了汪伪政权的声誉,并且实际上也等于承认了汪伪政权为中国的合法政府,违背了重庆国民政府向各国提出的南京汪伪组织为日本军事占领区的傀儡,该傀儡组织与各国签订的任何协定均为无效的声明。因此,在维希政府与汪伪政权签订协定的次日,重庆国民政府即向维希驻华代办彭固尔(Boncour)递交一份措词强硬的照会,声明维希政府的行为违背了国际法,“所有法国依照中法间不平等条约取得之租界,北平使馆界、上海公共租界、厦门公共租界行政权,领事裁判权及其他特权,已因法国政府之非法行为,归于消灭,中国政府不再受其拘束。”
对重庆国民政府的抗议,维希政府因奉行亲日政策并没有予以重视,相反于7月22日复与南京汪伪政府签订《关于交收上海法国专管租界行政权协定》,宣布于7月30日将上海法租界移交汪伪组织接管。同一天,又以换文形式就法国放弃对上海公共租界的管理权问题与汪伪组织达成协议,规定法国政府根据1943年2月23日的声明,放弃对上海公共租界的管理权,这一放弃于1943年7月31日生效。
同时,与5月18日与汪伪政权签订的关于归还天津、汉口、广州法租界的协定一样,维希政府在归还上海法租界和公共租界的协定和协议中,始终也以1943年1月日本与汪伪组织签订的协定为蓝本,继续为法国保留了诸多的特权和利益:如法国政府和人民在租界内的产权原封不动的得到承认,法国租界当局于1943年2月23日之前签订的有关水、电、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租让合同继续得到尊重,法国侨民在租界的地位仍然按照现行的条约规定维持不变,不但继续享受目前所享受的诸如居住、职业活动、活动自由等优惠,而且当警察移交给中国管理以及治外法权根据1943年2月23日的声明而被取消时,法国驻沪总领事必要时可以使用几个法国警察以便确保领事传令(ordonnances)和司法判决的执行;法国侨民在法租界永久租用的土地所征收的地产税也将维持目前的税率不变,直至治外法权所导致的免税制度为新的规定所取代为止;法国租界当局的所有债务则由汪伪政府承担,原由法国租界当局资助的机构和文化组织也将继续存在,并由汪伪政府继续予以补贴,等等。维希代表鲍思颂与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之间就有关文化事业、公共设施、法国人的继续聘佣等事项达成秘密换文多达16。7月30日,汪伪傀儡政府正式接收上海法租界,将租界区域改称第八区公署,陈公博兼公署主任。
鉴于维希政府甘为日本附庸,不顾重庆国民政府的一再劝告,完全倒向汪伪政权一边,重庆国民政府最后采取果断措施,于1943年8月1日正式发布声明,强烈谴责维希政府自成立以来对中国采取的一系列不友好举动,宣布与维希政府断绝外交关系,并重申法国根据不平等条约所取得之权利一概消灭。声明指出:“查自法国政府迁都维希以后,中国政府为保持中法两国传统友谊及维护两国间彼此利益起见,对之始终予以尊重,并继续维持正常关系,法国在华一切正当利益亦无一不继续获得保护。无如维琪政府对于中国之不友谊行动,层出不穷,有加无已,其较著者则与日寇订立越南军事及经济协定,资其利用,使为袭我之根据地;今年二月间,又许日寇侵占广州湾并与之签订协定;至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交还租界,亦不依照合法手续与中国政府订立条约,近且变本加厉,反而与南京傀儡组织一再签订协定,对于中国政府迭次声明该傀儡组织与任何国家签订任何协定均为无效一节,加以漠视。中国政府对于维琪政府此种行为不能再予容忍,兹特郑重宣告自即日起中国与法国维琪政府之外交关系,即行断绝,除前已先后声明法国根据不平等条约在华取得之各项特权及租界与租借地,已因法国自身之非法行动归于消灭外,今后中国政府对于法国人民,仍当一本两国向来友好之精神及国际公法之普通原则,继续予以保护。”同日,重庆国民政府还宣布接管滇越铁路。这样,法国维希政府与中国的废约交涉因其奉行亲日政策,最后由重庆国民政府单方面宣布废止。
二、自由法国:废约与争取中国对自由法国的承认
1940年6月以后的法国,除了以贝当元帅为首的维希政府统治下的法国外,还存在“另一个法国”,这就是戴高乐领导的抵抗德国的自由法国。因此,考察战时法国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态度,除了维希政府之外,也离不开对自由法国的探讨。
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于1940年6月18日在伦敦宣告成立之日起,便以推翻德国对法国的占领、争取民族独立为旗帜。因此,在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问题上,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一开始就与英美等国保持一致立场,选择蒋介石领导的重庆国民政府为谈判对象。但由于法国当时存在多个抵抗组织,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在很长时期里都没有被其他国家----包括重庆国民政府,承认为法国的合法政府。因此,在有关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交涉的过程中,自由法国始终将废约与争取中国对自由法国的承认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国在远东的权益联系在一起。
为扩大自身的影响,1941年5月自由法国派遣爱司加拉上校前来中国,与重庆国民政府接触,希望后者承认自由法国。基于对自由法国抵抗运动的同情和支持以及法国维希政府对重庆政府采取不友好政策,1942年1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吴铁城与自由法国驻中国代表爱司加拉上校以秘密换文方式就中国与自由法国之间的关系达成谅解,中国以国民党名义承认1941年9月在伦敦成立的自由法国的领导机构----法兰西民族委员会,自由法国则同意在战争结束后考虑放弃法国在华特权问题。1月22日,爱司加拉在致吴铁城的密函中首次以法兰西民族委员会的名义就废约问题表态,声明:“法兰西民族委员会注意到了英国首相和外交大臣在1940年7月18日和1941年6月11日在下院所作的声明,它们都表示英国政府准备在远东恢复和平时,与中国政府商谈取消治外法权、交还租界并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修改以前所订的条约。法兰西民族委员会亦注意到美国政府所作的类似的声明。法兰西民族委员会保证一旦和平恢复,中法两国政府得以处理英美声明所提出的问题时,就立即以与英美同样的精神来研究它们”。
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法国之所以在废约问题上采取谨慎态度,等待英美之后解决中法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这除了当时自由法国还没有被国际社会承认为法国的合法政府这一原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自由法国并不愿轻易放弃在华权益。在自由法国内部讨论废约问题时,其外交专员马斯格里就明确表示:在法国目前还没有能代表全国机构的情况下,民族委员会应维持法国的权益不变,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将会影响我们同胞的利益,因此,我们目前必须尽量避免在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问题上更明确地表示我们的态度。
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新约签订后,戴高乐领导的民族委员会很快意识到随着德国、苏联、日本、意大利、英、美等国家相继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法国也将不可避免地要面临这个问题,并且,如果法国最后一个表态的话,这将对法国的利益和外交极为不利,“恐怕到我们必须放弃我们的特权时再没有任何的价值,更谈不上感谢我们,到那时人家要求我们作更大的牺牲。”
为了扭转在这个问题上的被动局面,戴高乐领导的民族委员会改变此前的谨慎态度,在蒋介石重庆国民政府尚无意承认自由法国为法国的合法政府的情况下,决定就废约问题主动与重庆政府举行谈判,试图通过废约谈判达到以下两个目标:第一通过放弃法国在华治外法权换回中国对法国重返印度支那的支持和对越南领土完整的承认;第二通过废约谈判促使重庆国民政府与维希政府断交,转而承认自由法国为法国的合法政府。1943年4月,法兰西民族委员会即派遣顾亚发作为法兰西民族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前来重庆。顾氏来华的使命之一就是与重庆国民政府谈判有关法国放弃在华特权问题。法兰西民族委员会外交专员马斯格里在给顾亚发的训令中明确指出:“您可以重新提出民族委员会已经向国民党所作的原则保证,并且您让中国政府意识到,一旦中国政府承认我们,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英美已接受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您必须努力将放弃我们在华的治外法权与中国对法兰西帝国的完整(如同1940年6月停战以前的法国)的承认结合起来。”换言之,就是要把废约问题与中国对自由法国的正式承认和恢复战前法国在印度支那的殖民统治联系起来。
1943年6月3日,在英国首相丘吉尔和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促成下,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与吉罗德将军领导的北非法国抵抗组织实行联合,在阿尔及尔宣告成立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宣布民族解放委员会为“法国的中央政权机关”,其任务是与全体法国人一道,继续与盟国密切合作,为解放法国的全部领土和盟国的领土而共同奋斗,“使法国重新恢复自由、伟大和在强大盟国中的传统地位”。6月11日,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即命令其驻华代表顾亚发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吴铁城,通知中国政府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业于六月三日成立,呈送该会宣言一份,说明此后该会即代表法国中央权力机构,请吴转达蒋介石、中国国民党及中国政府,希望中国政府“承认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为一有力担荷法兰西作战努力之组织,同盟国之合作者及保护法国权益唯一之受托人”。然而,戴高乐领导的民族解放委员会为维护法国在远东的利益,对8月1日重庆国民政府发表的与维希政府断交、单方面宣布废除中法间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声明,并没有表示欢迎,反而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维希政府依照协定将租界移交汪伪组织系法国非法政府的行为,应属无效;依照国际法,国际条约不能由缔约一方单方面宣布取消,因此在此之前,法国仍享有条约规定的各种权利。民族解放委员会在致重庆国民政府的抗议照会中明确表示:“虽然我们希望逐步修改中法间的条约,但是不能接受中国基于维希政府的法令而单方面宣布条约无效,我们认为维希是非法的。”民族解放委员会的代表顾亚发也为此专门约见重庆国民政府外交次长,转达法方立场,强调“民族解放委员会不承认法国政府过去批准的条约无效,将保留法国的(所有)权利。”民族解放委员会仍希望通过谈判修改中法间的不平等条约,8月19日,法解放委员会在阿尔及尔通过决议,声明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一经中国政府承认,即考虑修改过去法国在中国保存的特权。
8月26日,民族解放委员会的合法性部分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是日,盟国在魁北克会议上作出一个重大的外交决策,部分承认戴高乐-吉罗德领导的民族解放委员会为法国的合法政府,声明表示承认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能够保护法国的利益,承认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愿意继续与盟军一起战斗与合作;但声明同时指出对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的承认并不等于承认它为法国或法兰西帝国政府,法国人民在战后将自由选择其政府和官员。根据魁北克会议精神,8月27日重庆国民政府也发表类似的声明,称“中国政府鉴于中法两国人民之传统友谊,且深愿法国早日获得解放,对于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之成立,表示欢迎。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表示决心继续与各盟国密切合作,共同作战,直至完全克服一切敌人为止,中国政府甚为欣慰。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希望承认其为具有管理及保卫法国权益资格之团体,中国政府予以同情,惟对于该委员会此项希望之可能实现程度,仍须视每一事件之发生,保留分别加以考虑之权。在上列谅解之下,中国政府承认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有权管理归附该委员会之法国领土。此宣言不得认为承认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为法国政府或法兰西帝国政府。中国政府确信法国人民日后必能自由组织其政府”。该声明由中国驻伦敦大使递交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驻伦敦代表。在重庆国民政府做出这一声明之后,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也进一步表达了尽快放弃在华治外法权的愿望,其驻华代表顾亚发于9月5日在对昆明报界作关于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对华政策的书面谈话时指出:“解放委员会之被承认,将使治外法权与‘不平等’条约问题得以提出修正,一九四二年初,伦敦民族委员会曾对中国正当要求表示同情,并宣称准备以美英同样精神考虑此问题。继承法兰西民主与自由伟大传统之解放委员会,最近亦作同样表示。关于此问题之研讨,由于中法两国并无任何利益冲突存在其间,自易进行。法国之目的,仅在恢复其在世界上原有之地位,对任何国家并无任何帝国主义阴谋。”
总之,自由法国在废约问题上的态度与维希政府追随日本不同,它主要受英美等国对中国废约态度的影响,但同时自由法国与维希政府以及英美等国一样,也不愿轻易放弃在华特权,并将废约问题与争取重庆国民政府对它的承认以及法国重返印度支那联系在一起,最大限度地保留其在远东的利益。然而,在西方主要国家与中国政府签订平等新约之后,以及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法国在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上实际上并不占主动地位,已没有太多的与中国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
三、法国临时政府:废约与法国重返印度支那
1944年8月,随着巴黎的解放以及戴高乐政府的成立,中法两国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0月23日,中国与其他盟国一起正式承认法国临时政府。是日,中国政府致电中国驻法代表钱泰,令他转告新任法国外长乔治皮杜尔,表示:“中国政府鉴于法国解放区的秩序已经恢复,在那里执政的当局毫无异议地得到法国人民的支持,同时鉴于法国当局与盟国的合作更加紧密,决定正式承认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为了使中法外交关系正常化,中国政府打算任命中国驻法代表钱泰博士为驻法大使。”同一天,中国政府将一份同样内容的照会交给自由法国驻重庆代表团代办。
法国临时政府在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之后,也立即将恢复与中国的正常关系提到日程上来。11月,临时政府任命原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团长贝志高将军为驻华大使,并下达新的训令,指示他除解决中法在越南的关系之外,还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努力发展与中国的关系,其中在政治方面训令着重强调要解决与中国政府商谈放弃治外法权和租界的问题,指出:“如果中方向我们提出这一要求,而您认为保持等待的态度对于密切中法两国关系不利的话,那么您就不要拒绝在不久后开始谈判。”与此同时,法国有关部门即着手拟订中法关于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条约草案,1945年2月16日法国外长在致殖民部长的信中指出:“联合国关于国家主权和将国际关系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必要性的现代观念,以及中国进入列强的行列,导致中国与各国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签订旨在废止外国人在华享有的治外法权和有关特权的条约。今日法国不能再对列强与中华民国的条约关系中所出现的这一变化无动于衷了。在领土的解放得以使我们与重庆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的时刻,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保存旧的条约体制,该体制的最后残余在列强同意下已归消灭。为了履行对中国政府的诺言,本部正在准备中法条约草案,以使法国对华政策与美、英一致。”次日,戴高乐将军本人在致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的信中也郑重向中方表示:“我特别重视您向法国大使保证的关于处理中法悬而未决的问题的诚意。在我们方面,您也会看到同样的诚意。”1945年3月间,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与法国驻华大使贝志高就解决中法间遗留问题一事进行换文。在换文中,法国政府表示极愿解决法中之间一切悬案,并恢复和发展法国、越南与中国的经济关系。
法国政府谈判的指导思想是一方面主张中法废约将忠实地以1943年1月11日签订的中英条约为蓝本,以方便与中国的谈判。但实际上,法国政府又不想完全受中英新约的束缚,希望通过废约谈判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国在远东的利益。首先,与自由法国时期一样,戴高乐政府始终将废约问题与法国重返印度支那连在一起,在11月给驻华大使贝志高下达的训令中明确指示:“这一谈判必须以中法过去所订条约为指导,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必须以肯定那些确定中越边界的文件作为补偿。缔结的协定必须规定,缔约双方承诺在远东和平恢复后签订协定,以便以相应的方式了结法国从其即将放弃的特权中所获得的权益,并在互利的基础上缔结领事条约,以及有关中国与法国及印支联邦贸易的商约。”在1945年6月27日下达的训令中又再次强调“我们的条约的一个新特点主要在于承认划定中越边界的协定。”除此之外,法国政府还试图在中法新约中插入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为此他们将中英新约附件的内容全部纳入中法条约的正文之中,而在附件中则以互换照会的形式,提出诸如保护法国在华的文化机构和组织(包括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以及在华天主教问题,以免因为最惠国待遇条款而被其他国家引用,将这些问题仅仅限于中法两国之间的关系。
在谈判策略上,法国政府通过放弃广州湾租借地来推动中法废约的谈判。在6月27日的训令中,法国政府指示驻华大使贝志高最好将归还广州湾租借地作为谈判的一个筹码,指出中英新约对于归还九龙租借地没有做任何规定,但“如果在我们的条约里插入一条关于把我们的租借地归还给中国的条款可以使整个谈判变得容易的话,那么你就不要拒绝,殖民部已向我表示同意这一点。”7月11日,法国外长乔治皮杜尔专门就广州湾问题指示贝志高尽快向中方表明:法国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将广州湾租借地的行政管理权正式归还中国,指出:“我与殖民部长一致相信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我们与中国接近的愿望,很快解决这一敏感的问题。它如能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的话,将确保我们未来谈判的成功。外交部已与中国使馆就此达成协议,它答应致电重庆,作有利于我们的解释。”1945年8月18日,中国政府接受法方建议,与法国临时政府签订《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该约于同日生效,中国正式收回广州湾租借地。
在广州湾问题解决后,法国政府遂于8月23日致函驻华大使,令其告知中国政府,法国政府准备向中国呈递它所拟的中法关于废除法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条约草案。8月30日,贝志高正式向中国政府递交《中法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草案。该草案共12条,大部分条款抄录自中英新约,但它也贯彻了法方的意图,加入了一些新的内容。首先,该草案将教会与一般的公司、社团等同起来,使其在中国得到合法的保护。在草案的第一条第三款中,法方对“公司”一词作出新的解释,把中英新约同一条款对公司定义为“依照本约所适用之各该方领土之法律而组成之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合伙及社团”改为“依照本约所适用之各该方领土之法律而组成之工业、商业或金融公司,其中包括交通和保险公司,以及世俗和宗教社团”。法方的这一修改是别有用意,经过慎密考虑的,对此法国政府在6月27日寄给贝志高的训令中作过充分的解释,指出:“对于1944年11月15日亚大处的备忘录所提的有关法国在华护教权问题,部里认为在条约草案里插入一条关于保护法国传教士的条款是不合适的。这种条款肯定会遭到中国人的反对,他们会因此认为我们企图保留他们希望消失的那些特权。另外,我们条约里所作的有关保护所有在华法国人的规定也会使之变得多余。至于法国天主教会及其财产,在本草案第一条第三款提到宗教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把教会放在法国社团这一总框架里边,以此确保第五、六、九条(第六款)和第十条所提的对他们的保护。在您与中国外交部谈判过程中,外交部可能反对这一点,您要坚持上面所说的宗教组织,您可以说这是1944年11月15日的备忘录最后几页提到的。出于总的政治考虑,部里认为现在不宜与梵蒂冈谈论在华天主教会问题,您应把这个问题放在中法关系的框架内。如果您的努力不能获得满意的话,请告诉我。我会考虑把这个敏感问题留到稍后,通过附加的互换照会形式加以解决。”
其次,该草案提出新的侨居体制取代治外法权下的旧体制,以确保在华法国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草案的第六条法方增加了两个条款,其第二款规定:缔约双方在各该方之领土内,应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对待对方人民之生命财产。双方人民之生命、财产及权益将得到所在领土之当局和法律的最完整、最持久的保护。他们具有取得、拥有和转让各种根据该国法律条例所获得的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他们可以通过出售、交换、赠予、遗嘱规定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这些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生前及遗嘱规定拥有这些财产。他们的财产不能被征用或以临时的使用私有化。如果是出于法律承认的公用事业的原因必须征用的话,那就事先给以公平的补偿。第三款规定:在缔约各方之领土内,缔约此方或彼方的公司得到承认。它们的设立、资格及进行诉讼的权利将根据国内法来办理。这些公司可以设在缔约此方或彼方的领土上,并在那里从事本国人民和公司可以从事的各种工商活动。它们可以在那里自由从事它们的业务,但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在这方面与本国类似的公司享受同等的权利。这些公司具有获得、拥有及转让各种符合本国法律条例的动产和公司运作所必需的不动产的权利。并相互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获得不是公司本身的目的。虽然条款规定中法两国彼此保护本国侨民的利益,但在当时主要是为保护法国侨民服务的。
其三,该草案还试图保持中法间一些未被新约废止的条约的有效性,特别是对划定中越边界的协定给予认可。草案的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双方同意,本约未予废止的中法间过去的条约、协定及专约依然有效,特别是1887年6月26日和1895年6月20日在北京签订的有关中越边界的专约。
此外,该草案还力图保持法国文化在中国的影响,在草案的附件中提出一个有关彼此保护两国文化机构和开展留学教育的换文。换文规定,中国政府承认法国在华的现存的或将要设立的学校、医疗及慈善机构,这些机构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同时它们可以保留它们的合法权利,在组织和运作方面将根据它们的成立法规或有关章程进行;在不妨害(为了公益事业)征用法的前提下,它们具有拥有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在不妨碍中国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它们享有雇佣人员的自由,不管这些雇佣人员是中国人或外国人;同样,法国宗教机构的活动自由也将继续得到保证,只要它们不损害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作为回报,在法国所有领土上现存或将要建立的中国同类机构将得到同样的优惠。在开展有关中法留学教育问题上,换文规定,享受助学金的中国留法学生的助学金金额至少可以支付该生在法国学校和大学的学费、学习和生活费用;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和是否延续均由中法双方确定;法国政府在经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将陆续派遣各个领域的法国教授到中国大学讲学,他们在中国的居留时间至少两年,他们的薪水由法国政府负担。反之,在同样的条件下,中国政府也有权派遣中国教授到法国大学讲学。
对于法方的这一提案,当时的重庆国民政府严格以中国与其他国家已签订的新约为蓝本,于10月30日向法方提出对案,对法方草案中对中英新约所作的修改和新增的内容除极个别地方外全部予以拒绝。鉴于中国当时国际地位的提高,特别是为了能在重返印度支那问题上得到重庆国民政府的支持,法国政府很快就接受法国外交部亚大处的意见,接受中方的提案。11月20日,法国外长皮杜尔致电驻华大使贝志高,令其尽快按中方的提案签约,指出:“为了消除仍存在于我们与中国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同时也为了表明我们对已解放的中国领土的立场与其他列强保持一致,我认为与中国政府缔约对我们很有利。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法国,目前的政治形势也不利于对我们条约草案中的特殊之处进行重新谈判,而且中国政府丝毫不会欢迎这样做。因此最好将有关侨居问题和文化交流的条款暂时搁置,前者会使在越华人的地位问题变得微妙,后者等季博(Guibaut)到达中国后再进行处理,我们已将最新的训令交给他。另外,对于越南边界的保证问题也不再象我们拟订条约草案时那样重要了。如果我们坚持己见,也许会使我们与中国的关系陷入僵局,这将与我们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至于教会财产问题,我们本来就应该放弃,我在别处已向您解释过动机了,宜另外解决。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缔结一个与中英条约相同的中法条约被认为是符合我们对华政策的需要的,我们还可以期望它促进您与中方关于越北的谈判,并为巩固中法友谊开辟道路。因此,我请您告知中国政府,法国政府决定接受中国的对案,条件是需对某些细节作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我将在后面的电报中告诉您这些细节。这是很大的让步,如何以合适的方式突出此点,由您掌握。我希望您能毫不迟延地缔结条约,并授权您签约,不用再向我请示,只要您的谈判对手同意。”
但由于重庆国民政府坚持要把中法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的条约的签订与中法有关越南的问题一并解决,条约未能立刻签订,一直到双方就解决中法间所有遗留问题都达成协议,才于1946年2月28日在陪都重庆正式签订中法新约。因此,中法新约的内容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有关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的条约,这一部分的内容与此前签订的中美中英新约相仿,规定:法国正式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及辛丑条约给予的权利,并同意将北平使馆界,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与上海、天津、汉口及广州法租界,交还中国政府;法国放弃关于在华通商口岸,在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及上海法租界内之特别法院,在华领馆内各口岸雇佣外籍引水,法国军舰驶入我国领水,法国船舶在华经营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及要求在华邮政机关内任用法国公民之一切权利。它结束了自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签订以来的中法不平等关系,使中法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平等互惠和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中法新约另一部分的内容则为中法关于中越关系的协定、换文及其会议记录,它们是此前签订的中美和中英新约所没有的。根据这些协定、换文和会议记录的规定,在越华人获得他们历来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在法律和司法方面他们享有与法国人同样的待遇,在财税方面享有与越南当地人民同样的权利;法国同意将滇越铁路中国部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中国,同意垫付中国军队临时占领越南北部的一部分费用,并保证中国商品在海防至昆明的铁路上自由过境,且为此在海防港保留一特定区域;作为回报,中国政府支持法国重返印度支那,在1946年3月底之前从越南北部撤军,交由法国接防。
总之,在越南问题上中法两国政府分别达到了各自的目标。
中法新约签订之后,重庆国民政府将它看作外交上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于3月26日即予批准,并频频敦促法国政府尽快批准、公布,以便澄清国内在这个问题上对政府的批评和攻击。而法国政府则利用重庆政府的这种心理,对批准新约采取拖延态度,以此胁迫重庆方面履行条约附件中规定的有关中国从越南撤军的承诺,表示“等中国政府真正履行它的有关撤出越南的义务后再批准条约是合适的。”4月初,在越南的法国指挥官通告中国军队正在从越北撤军的消息之后,法国政府才向重庆政府表示将尽快批准和互换条约。4月8日,法国外长致电驻华大使梅里蔼(Meyrier),令他转告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中法新约正在等待法国国民议会的批准,同时提醒王注意法国对于目前中国对越南的态度非常关注,要求王尽快让中国政府给中国驻河内当局发出紧急训令,使之不加限制地执行接防协定。由于法方的拖延,中法新约一直延至1946年5月17日才被法国国民议会批准,6月8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正式生效。至此,中法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经过多年的曲折,终告尘埃落定,画上句号。-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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