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4-12-02 | 来源: 惠风博客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越南 | 字体: 小 中 大
但由于重庆国民政府坚持要把中法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的条约的签订与中法有关越南的问题一并解决,条约未能立刻签订,一直到双方就解决中法间所有遗留问题都达成协议,才于1946年2月28日在陪都重庆正式签订中法新约。因此,中法新约的内容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有关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的条约,这一部分的内容与此前签订的中美中英新约相仿,规定:法国正式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及辛丑条约给予的权利,并同意将北平使馆界,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与上海、天津、汉口及广州法租界,交还中国政府;法国放弃关于在华通商口岸,在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及上海法租界内之特别法院,在华领馆内各口岸雇佣外籍引水,法国军舰驶入我国领水,法国船舶在华经营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及要求在华邮政机关内任用法国公民之一切权利。它结束了自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签订以来的中法不平等关系,使中法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平等互惠和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中法新约另一部分的内容则为中法关于中越关系的协定、换文及其会议记录,它们是此前签订的中美和中英新约所没有的。根据这些协定、换文和会议记录的规定,在越华人获得他们历来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在法律和司法方面他们享有与法国人同样的待遇,在财税方面享有与越南当地人民同样的权利;法国同意将滇越铁路中国部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中国,同意垫付中国军队临时占领越南北部的一部分费用,并保证中国商品在海防至昆明的铁路上自由过境,且为此在海防港保留一特定区域;作为回报,中国政府支持法国重返印度支那,在1946年3月底之前从越南北部撤军,交由法国接防。
总之,在越南问题上中法两国政府分别达到了各自的目标。
中法新约签订之后,重庆国民政府将它看作外交上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于3月26日即予批准,并频频敦促法国政府尽快批准、公布,以便澄清国内在这个问题上对政府的批评和攻击。而法国政府则利用重庆政府的这种心理,对批准新约采取拖延态度,以此胁迫重庆方面履行条约附件中规定的有关中国从越南撤军的承诺,表示“等中国政府真正履行它的有关撤出越南的义务后再批准条约是合适的。”4月初,在越南的法国指挥官通告中国军队正在从越北撤军的消息之后,法国政府才向重庆政府表示将尽快批准和互换条约。4月8日,法国外长致电驻华大使梅里蔼(Meyrier),令他转告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中法新约正在等待法国国民议会的批准,同时提醒王注意法国对于目前中国对越南的态度非常关注,要求王尽快让中国政府给中国驻河内当局发出紧急训令,使之不加限制地执行接防协定。由于法方的拖延,中法新约一直延至1946年5月17日才被法国国民议会批准,6月8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正式生效。至此,中法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经过多年的曲折,终告尘埃落定,画上句号。-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