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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4-29 | 來源: 自由亞洲電台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周永康 | 字體: 小 中 大
筆者的上篇文章《當局為何要助周永康掩蓋“其他犯罪問題線索”?》中已經提示了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所開列的周永康罪狀,除了如今已經被天津市中級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包括的叁項罪,更有所謂“其他涉嫌犯罪線索”。
這裡所謂的“其他涉嫌犯罪線索”無論是“雇凶殺妻”還是其他,既然當時是以政治局公報形式對外高調宣布出來的“調查中還發現”,就說明當時的習近平政權對此已經有足夠的把握給周永康的定罪內容在受賄、濫用職權、泄密叁罪的基礎上至少再多加個壹兩項。現如今,習近平當局為何公然實言,不惜幫助周永康把這個已經在調查中發現的“其他涉嫌犯罪線索”重新掩蓋過去,這才是周永康案的焦點中的焦點!
那麼如今這已經被當局決定“不再追究”的“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就是“雇凶殺妻”話,或許就是習近平政權已經決定要放周永康壹條生路的征兆----畢竟他周永康在擔任公安部長和中央政法委書記期間的殘酷和鐵血客觀上保證了“黨和國家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穩定”,沒有功勞還有苦勞。
周永康被正式起訴之後,中國大陸境內的媒體也掀起了壹陣“周永康該怎麼判合適”的討論熱。某著名網站曾有壹篇題為《周永康的刑期誰說了算?》的分析文章,顯然是因為標題雖談不上“聳動”,但極具暗示性,所以點擊率極高且評論跟貼沒完沒了,嚇得網編趕緊把該文的評論功能關閉了。
筆者讀到這篇文章時為時以完,沒有可能再讀到原本的跟貼內容,據推薦此文的內地朋友講,此文壹出,評論貼的內容伍花八門,都是借此文章標題消遣和調侃當局的,有的說“當然是習大大說了算”,有的說是王歧山說了算,有的說是江澤民說了算,有的說是北韓兄弟黨金小胖金正恩說了算,有的幹脆說是周永康自己說了算,最“嚴肅”、最“正經”的說法是政治局常委會說了算,最不正經的說法是習近平和江澤民玩“錘子剪子布”,誰贏誰說了算,就是沒有人說是法庭說了算。
該文中說:對周永康的起訴書壹經宣布,這位大老虎的量刑再次成為焦點。根據以往落馬高官的判例,貪污金額、違法情節、認罪態度以及其他刑責肆個要素將直接決定其最終命運。不過,“落馬高官中,死刑的個案越來越少”。
文章具體分析說:《刑法》第叁百八拾叁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但這已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當下的貪腐案中,官員的涉案金額均遠超於此,涉案金額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官員比比皆是。但貪腐的數額越來越大,適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卻越來越少,貪官免死或正成為壹種趨勢。即使像劉志軍、陳同海這樣被指控金額高達6400萬、1.9573億余元的,也因其良好的認罪和悔罪態度得以保命。
雖然法律並沒有修改,但有檢察系統官員認為,司法上可以盡量控制不判死刑,即把死刑的權利交給司法,這也符合我們國家嚴控死刑的發展趨勢。限制和廢止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正在進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強調對非暴力犯罪要嚴格限制、努力減少死刑的適用。因此,在當前的反腐敗斗爭中,也應當拾分慎重地適用死刑,以免陷入嚴刑峻法的司法誤區。
該文中還具體開列了近些年的落馬高官中被判刑期和刑種的比例,其中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不到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則高達50%。
進入本世紀以來,被中共當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高級貪官有5名,他們分別是:胡長清、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因貪污受賄的經濟犯罪被處以極刑;河南省原副省長呂德彬,因買凶殺妻的暴力犯罪被執行死刑。所以如果周永康“雇凶殺妻”壹案不被放棄追究的話,應該也是死路難逃。
按照《周永康的刑期誰說了算?》作者的說法,根據公開報道總結可以發現,目前對於落馬高官的量刑的總體趨勢是,壹般沒帶命案、貪腐行為沒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醫療衛生等,直接危害人們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死緩壹般只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確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但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這也就不難理解:受賄數額均屬“特別巨大”的薄熙來(受賄2044萬余元)、劉志軍(受賄6400萬余元)、鄭筱萸(受賄649萬余元),為何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了。
薄熙來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以外,其他情節壹般;劉志軍具有主動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認罪態度好等諸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鄭筱萸雖然有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受賄贓款已退繳情節,但他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嚴重玩忽職守,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巨大危害,他所具有的酌定從寬情節無法降低案件極其嚴重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
筆者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分析了當年成克傑之所以被判處死刑還“立即執行”了,重要原因是他在法庭上將檢方主要依據他本人的交待成文的起訴書內容全部推翻,全盤否定。
《周永康的刑期誰說了算》壹文中也認為,大量事實證明,態度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刑罰。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正成為確定受賄罪是否特別嚴重、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典型的如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反之則會有負面效果。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審查階段全盤翻供,即使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仍然百般抵賴,最終仍被處以極刑。
《周永康的刑期誰說了算?》壹文把“問題”分析到最後,也仍然沒有“破題”,但畢竟還是在最後壹段分析“‘周永康刑期’背後的真問題”時對現行司法制度做了有限度的批判。文中說:“周永康刑期”引發熱議固然因為其曾經的特殊地位,但在依法治國進程中,他以及其他壹些落馬官員的最終下場卻有著另壹層重要意義。量刑是在對犯罪行為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斷,但現行的量刑操作卻存在不小的缺陷。以貪賄犯罪為例,現行《刑法典》的起刑點以及量刑幅度基本上采用剛性的具體數額標准,其他犯罪情節在量刑上基本沒有得到體現。且現行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量刑數額標准確實不合理,違背罪責刑的內在邏輯。單純的犯罪數額標准也難以准確、全面地反映貪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利於實現刑罰公正。
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貪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尤其是500萬元以上的,已基本沒有量刑數額標准。沒有哪壹個法官可以告訴我們有期徒刑15年、無期徒刑或死緩的量刑數額標准究竟是多少。由於貪賄10萬元以上不再有數額規定,多少數額可判15年、無期或死刑,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造成量刑幅度過大或過小,嚴重背離罪責刑相統壹原則。
落實到壹般的貪官身上,筆者也相信多少數額可判15年、無期或死刑或許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要說對周永康的生殺大權掌握在法官手上,鬼都不信。
仔細對照中共政治局開除周永康黨籍的那份“決定”內容與起訴書內容的異同,就會發現除了“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在起訴書中已經不見蹤影的區別,另有壹項就是起訴書中加了壹句“社會影響惡劣”,有人據此認為這明擺著是當局要“激起民憤”,為可能處死周永康做輿論准備。但筆者在對照了周永康和他的幾大馬仔的被起訴書後,感覺當局也許是要讓周永康的馬仔,拾八屆中央委員蔣潔敏替死。對周永康的起訴書說他的犯罪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蔣潔敏則是“罪加壹等”,說他的犯罪行為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這多兩個字和少兩個字,區別可是大了去了。有可能就是死刑立即執行和不予執行(死緩)的區別。
與目前對外公布的周永康被起訴內容不同的是,蔣潔敏的受賄金額已經公布,共計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與此同時,起訴書中還公布了蔣氏的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82.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這裡的“不能說明來源”其實就是抗拒交待。根據以往的經驗,只要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源”而被因此罪加壹等的貪官污吏,適用“坦白從寬”原則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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