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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4-29 | 來源: 自由亞洲電台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周永康 | 字體: 小 中 大
筆者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分析了當年成克傑之所以被判處死刑還“立即執行”了,重要原因是他在法庭上將檢方主要依據他本人的交待成文的起訴書內容全部推翻,全盤否定。
《周永康的刑期誰說了算》壹文中也認為,大量事實證明,態度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刑罰。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正成為確定受賄罪是否特別嚴重、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典型的如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反之則會有負面效果。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審查階段全盤翻供,即使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仍然百般抵賴,最終仍被處以極刑。
《周永康的刑期誰說了算?》壹文把“問題”分析到最後,也仍然沒有“破題”,但畢竟還是在最後壹段分析“‘周永康刑期’背後的真問題”時對現行司法制度做了有限度的批判。文中說:“周永康刑期”引發熱議固然因為其曾經的特殊地位,但在依法治國進程中,他以及其他壹些落馬官員的最終下場卻有著另壹層重要意義。量刑是在對犯罪行為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斷,但現行的量刑操作卻存在不小的缺陷。以貪賄犯罪為例,現行《刑法典》的起刑點以及量刑幅度基本上采用剛性的具體數額標准,其他犯罪情節在量刑上基本沒有得到體現。且現行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量刑數額標准確實不合理,違背罪責刑的內在邏輯。單純的犯罪數額標准也難以准確、全面地反映貪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利於實現刑罰公正。
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貪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尤其是500萬元以上的,已基本沒有量刑數額標准。沒有哪壹個法官可以告訴我們有期徒刑15年、無期徒刑或死緩的量刑數額標准究竟是多少。由於貪賄10萬元以上不再有數額規定,多少數額可判15年、無期或死刑,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造成量刑幅度過大或過小,嚴重背離罪責刑相統壹原則。
落實到壹般的貪官身上,筆者也相信多少數額可判15年、無期或死刑或許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要說對周永康的生殺大權掌握在法官手上,鬼都不信。
仔細對照中共政治局開除周永康黨籍的那份“決定”內容與起訴書內容的異同,就會發現除了“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在起訴書中已經不見蹤影的區別,另有壹項就是起訴書中加了壹句“社會影響惡劣”,有人據此認為這明擺著是當局要“激起民憤”,為可能處死周永康做輿論准備。但筆者在對照了周永康和他的幾大馬仔的被起訴書後,感覺當局也許是要讓周永康的馬仔,拾八屆中央委員蔣潔敏替死。對周永康的起訴書說他的犯罪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蔣潔敏則是“罪加壹等”,說他的犯罪行為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這多兩個字和少兩個字,區別可是大了去了。有可能就是死刑立即執行和不予執行(死緩)的區別。
與目前對外公布的周永康被起訴內容不同的是,蔣潔敏的受賄金額已經公布,共計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與此同時,起訴書中還公布了蔣氏的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82.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這裡的“不能說明來源”其實就是抗拒交待。根據以往的經驗,只要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源”而被因此罪加壹等的貪官污吏,適用“坦白從寬”原則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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