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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5-16 | 來源: 騰訊評論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苦惱歸苦惱,該做的事還得做。防雷的成本由開發商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也是合理的。
但收費高昂,市場又封閉,這筆費用自然要追究
按理說,既然防雷很有必要,開發商就無甚可抱怨之處。可是有壹個大環境需要提前交代:目前全國所有的防雷檢測所,都是隸屬於各級氣象局的事業單位。而防雷所自身,又開設了經營相關業務的企業。這個市場,並不對民企開放。
開發商反映,現在防雷檢測費比10年前至少貴了6倍
這種局面,壹定導致收費高昂。所以,宿遷市長披露,該市氣象局壹年僅靠“防雷費”就可進賬1000多萬,就有必要追問這筆錢收得是否合理、正當。
千萬不要以為中國的氣象局是清水衙門,媒體此前已經報道過,在氣象預報、災害預警、天氣類APP授權上,氣象局都有不為人知的不菲收入。但是,要不是宿遷市長主動披露,誰也不知道“防雷”也可以拿來斂財。
為什麼說是“斂財”?看最新的壹個案例,今年1月8日,財政部巡視組,在甘肅省氣象局下屬防雷中心的2011年至2013年財務賬目中,發現違規資金1000多萬。另有500多萬被時任省氣象局局長張書余,伙同防雷中心主任張華,轉往某公司(防雷所下屬企業)套取現金後私分。
這筆財富,名不正言不順
因防雷而產生的各種費用,到底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經營服務性收費?
總的來說,防雷費包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費、防雷裝置檢測技術服務費、各種防雷設備購置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叁拾壹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電的建築物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工作。
這條規定的表達有些繞,意思就是要求氣象局加強對防雷工作的管理、監督,但並未提及收費的問題。若從實際角度出發,政府為地產商提供防雷設備,不付錢顯然是不現實的。那麼,這筆收費應該如何定義呢?
壹種定義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這種收費的概念這裡就不強調了,著重說壹下它的幾個特點:1,收費的原則是成本補償(比如從政府機構處購買防雷設備,這筆成本總得有人支付);2,非盈利,即成本是多少,就給多少。所以在同壹地域內,收費應壹致;3,由政府指定收費機構。
也就是說,如果防雷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確保以成本計、不盈利的情況下,由氣象局下屬單位防雷所開展相關業務,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另壹種定義是“經營服務性收費”,也說壹下它的兩個特點:1,收費的原則是市場經濟,不以所謂成本論;2,既然是市場經濟,就壹定不存在政府設置門檻而導致的壟斷。所以,如果防雷費過高,只要市場是開放的,也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怎麼解釋高價(明顯牟取暴利)、差價大的現象?
如果因防雷需要而產生的各種收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那接下來的這些事實就無法解釋了。壹份防雷工程檢測合同顯示,總建築面積約為17萬平米的贰類防雷建築物,雷擊風險評估費用為34萬,技術評價費為3萬,加上“浪湧保護器(專業名詞,可以有效地吸收突發的巨大能量,以保護連接設備免於受損)檢測”和跟蹤驗收檢測,總的費用超過了60萬。而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裡面的價格至少虛高70%。
價格虛高的原因是什麼呢?以上文提到的“浪湧保護器”為例,壹組防雷用的浪湧保護器的市場售價為160元左右,但是同樣的東西到了防雷所,普遍要價800元以上。如果你不從防雷所購買,那不好意思,氣象局下屬的防雷所不會出具檢測合格報告。
壹個小小的浪湧保護器,官方報價竟然比市面高出4倍多
不僅價格虛高,同壹地的收費差價也讓人難以琢磨。位於長沙市開福區的某樓盤,當地防雷所按照每平米1.8元的價格,共收取了開發商36萬元防雷費;而同壹年開盤位於長沙市望城縣的壹個占地1000畝的項目,由望城縣防雷減災辦公室收取費用,收費票據顯示,總共只收取了1萬元的防雷費。
如果是經營服務性收費,又怎麼解釋禁止民企進入的行為?
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規定,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條件是“具有法人資格”,並未限制民營企業申請。
但現實中的情況,恰恰與此相反。但按照業內人士的說法,很難找到壹家和當地防雷所沒有牽連的民企。這壹說法有較高的可信度,浙江全省范圍內的72家防雷檢測機構,全部是氣象局防雷所的下屬企業。-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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