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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8 | 來源: 世界日報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高山溫哥華被捕 | 字體: 小 中 大
由於加拿大海關服務處質疑上周原擬釋放的中國銀行前黑龍江分行支行行長高山,擔保金可能來自在中國的犯罪所得,使得高山目前仍在押。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溫哥華發言人安德森(Melisa Anderson)表示,高山第叁次的拘留聆訊,最快今天下午舉行。
這將是高山今年2月16日因申請移民時提供不實資料,遭移民局逮捕後,第叁次的拘留聆訊。如果高山無法取得海關服務處認可的擔保金,或移民和難民局(IRB)無法與海關服務處就擔保金來源達成共識,高山在被遣返回中國前,拘留期間可能長達18個月。
移民及難民局裁判官特斯勒(Marc Tessler)上周肆同意有條件釋放高山。這些條件包括以高山北溫的房屋價值30萬元做為擔保金、繳出中國護照、每周贰需向移民局和海關服務處報到等。
安德森證實,海關服務處對高山提出的擔保金來源,有不同見解,海關服務處認為,高山所提的擔保金是來自在中國的犯罪所得,因此,不願接受讓高山順利交保。
事實上,曾有壹位郭先生原同意以第叁者身分為高山擔保,但是因為高山不願意太太李雪的朋友拿出房屋、金錢來換取他的自由,因此,這位郭先生的擔保已被撤消。特斯勒也因沒有證據顯示高山用在中國犯罪所得,在加拿大購買房產,同意高山以原居所的30萬元價值,做為交保金。
海關服務處是依據移民及難民法施行細則中,對官員有理由懷疑擔保來源時,不應接受該項擔保的條文,暫緩對高山的交保。
安德森說,若高山被捕後48小時內未交保獲釋,移民和難民局將每隔壹周即召開壹次拘留聆訊。-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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