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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7-14 | 來源: 李悟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議隨著“僵屍肉”話題討論的不斷升級,人們都已開始質疑,到底哪個說的才是真實的?經過不斷的質疑和回應,真的能夠得到事實的真相麼?

廣東海關查獲的冷凍肉(圖片來源:拱北海關官網)
據搜狐博主馬少華介紹,從記者李丹的報道,到記者洪廣玉的質疑,再到李丹對洪廣玉的公開回應,圍繞著“僵屍肉”,兩位當事的新聞人之間發生了壹輪交鋒,其他媒體也有相應評論。但核心事實問題,仍然沒有壹個確定的結果。因為,這樣的交鋒本身並未提供,也不能產生滿足社會關切的關鍵信息。原文如下。
作為壹個前新聞人,我把目前為止所有的報道、質疑和議論,都看作壹個提起題、接近真相的未完成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之中,我更關注媒體人的操作規范。因為,職業操作規范,有可能使媒體和公眾更早、更全面地接近事實真相。
社會公眾對冷凍肉過期的關切----也就是由李丹報道提起的這個議題本身,幾乎無法否認;以往被相關機關查處的過期冷凍肉也幾乎無法否認。爭議只在具體的事實信息----所謂“肉齡長達叁肆拾年”的冷凍肉。
當然,你可以說,“叁肆拾年”和“數年”的冷凍肉沒有什麼本質差異,沒有必要較這個真。你可以這麼看。但新聞行業不是這麼寬松地要求自己的。壹張新聞圖片中礙眼的水杯被PS掉,看似無關宏旨,但在這個行業都是規范不允許的。因為這個行業只有靠堅守細節信息的可靠,才能維系隨時岌岌可危的公信。
正因為把目前所有的記者行為看作是接近真相的過程,我認為洪廣玉對李丹最初報道的質疑,本身是沒有問題。盡管洪廣玉自己都承認他僅憑打了幾個電話就“做出是‘假新聞’的判斷是有點太嚴厲了”。但他憑著自己在食品行業長期采訪的經驗(比如關於食品長期冷凍的經濟成本的考慮),通過對李丹報道文本中信息、信源的審視,按圖索驥,壹壹回訪其可能的信源,應當看作是新聞業這個行業內部應有的糾錯機制。洪廣玉由此遽斷“假新聞”固然草率,但如果把這樣的操作看作是通過質疑、確證而不斷接近真相的程序,我覺得無可厚非。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說洪廣玉的求證不足以做出某壹個判斷,但我們不能否定洪廣玉的求證行為本身。我們甚至不能因洪廣玉“僅僅”做了這些而否定他的求證。如果因為他做得還不夠他就不應該做,那樣,只是堵住了壹條新聞報道可能接受質疑的道路。
在壹個信息多元化、傳播多主體化的時代裡,減少可能的質疑不會使壹個報道的可信度更高、新聞業的公信度更高,而只會是相反。隨著信息的過載充斥,我們社會中“可信”作為壹種資源便相形稀缺。而壹個傳播行業的可信度,恐怕只能靠質疑、糾錯機制。何況針對新聞報道質疑、糾錯的主體,已不限於新聞業內部。
我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肯定質疑的。哪怕這種質疑自己最終被證明是錯的。
當然,也有冷靜的網友認為:(洪廣玉)“用以反對僵屍肉存在的證據,只是各個部門宣傳負責人的壹致否認,卻無其他人證或物證。最好的辟謠方法,是找到更多的證據,而不是某幾個人不承認。”
這個說法看似有理,但是,從辯論學舉證規則的角度看,壹般來說,“沒有”是壹個消極的主張。壹個人若說“沒有”,你似乎不能要求他提供“有”的證據。相反,“有”是壹個積極的主張,這種主張的論證責任,也就是其提供論據的責任,也應當更“積極”(多)壹些。是不是這樣呢?當然,如果是行政訴訟的話。那麼,舉證責任倒置。百姓如果懷疑“有”,行政部門,光說“沒有”是不夠的。
以此規則來看李丹與洪廣玉的舉證責任----他們都是探索真相的新聞記者而不是相關行政部門的責任者,那麼,主張“有”的李丹的舉證責任也要多壹些。
李丹的舉證責任,不僅要包括在初始報道中提供對冷凍數拾年的過期肉的證據;更要在受到洪廣玉的質疑之後,提供初始報道中沒有呈現的事實證據。我曾在壹篇文章中說過,新聞報道要有壹種論證的結構----不是要像評論壹樣論證自己的觀點;而是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報道中核心事實的存在。
現在,我們來看李丹的回應----《公眾利益面前,新聞記者的職業操守何在?--與“資深記者”洪廣玉商榷》,它不是壹篇報道;不是壹個職業的文體;而是壹封“公開了的私信”。讀了這封信我感到的是,它似乎把壹個公共事件弄成了壹個私人事件。這是這種回應形式明顯的局限性。因為在這種“私人回應”的形式中,個人之間的“意氣”可能使他們顧及不到對公眾提供更多信息的責任。
我覺得,如果壹篇報道被質疑的話,記者應當直接回應公眾關切,提供更多的信息。不宜直接回應質疑者,反唇相譏,意思不大。這封“公開了的私信”,確實指出了質疑者作為專業記者“僅憑肆個電話”就質疑報道為假的不足。這是有道理的,也是李丹作為記者同行的專業標准。但是,“信”中也沒有為公眾提供更多的信息。
在信中,李丹質問洪廣玉“為何選擇性忽略壹些重要信息?”指的是《南方周末》采訪廣西食藥監局長韋波的報道,其中明確提及到“不少冷凍多年,甚至數拾年,可能存在變質問題”。這個信息,在洪廣玉質疑李丹報道之後被網友調出來否定洪廣玉的質疑。這也是目前官方人物唯壹明確肯定的信息。但李丹此時為自己辯護,拿出這個材料來就不夠了,因為這個信息既不是她自己采訪得到的,她的采訪報道也不可能僅僅以這篇別人的報道為據。在沒有提供更多獨立來源的信息的情況下,那麼,從論辯效果的角度來看,這個論據,就不免恰恰讓人感到她缺乏自己直接證明的材料。
新聞業自從產生就面臨假新聞的風險,並不斷地伴隨著質疑和糾錯。何況在當代傳播主體多元、信源復雜的網絡時代。媒體報道受到質疑是常事、常態。但是,回應質疑應當有壹種職業規范,它應當被看作是與報道壹樣的職業行為;至少應當得到媒體同人或內部相應機構的認可;在文本上對事不對人。在這方面,我們的業內共識還不多,新聞業應該多壹些探討。
此外,對同行報道真實性的過程性質疑,媒體人是否應當輕易使用聳聽視聽的“假新聞”來揭示,也需要行業內部通過交流,形成共識----規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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