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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11-18 | 來源: 海外移民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申請 | 字體: 小 中 大
在通常情況下,按正常手續申請,只要是符合加拿大海關檢查司的規定,任何他國人士都有權在不受任何幹擾的情況下進入加拿大。而對於壹些不符合規定或自身的情況有違背加拿大海關檢查司明文約束的人士,加拿大政府將不予接納。下列人士加拿大不予接納:
健康嚴重受損者;
因不同案件而被控告者;
將犯罪或從事有組織之犯罪者;
犯罪被起訴者;
就加拿大所知,從事間諜行為或顛覆民主政府者;
如果進入加拿大,可能從事以武力顛覆任何政府者;
將從事暴力活動,危及加拿大人民之生命或安全者;
非真正游客者;
無法或不願意自食其力者。
特殊情況:
即使曾經犯了刑事罪,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數椿輕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權授予最高30天的旅游簽證權。除此之外,如果有犯罪記錄而無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證明已改過自新。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刑拾年以上者,但刑滿釋放後已經潔身自好了伍年以上,沒有再發現任何犯罪傾向者,可向移民官強調,仍有機會入境。
如果犯的是較輕的罪,有意入境者可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改過向善,且離刑期結束也已過了5年(如果犯罪時不滿21歲,離刑期結束已有2年)。如果打算瀏覽加拿大,卻無法確定是否能入境,不妨在出發前,先向加拿大大使館或領事館詢問清楚,征求使館人員的建議。以便在到達加拿大邊境時,得以順利入境。有時要參加特殊會議或因其他目的入境加拿大,卻受阻於邊境,因而耽擱行程。
如果無法入境,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加拿大之部長發出特殊許可,便可入境。但此類特殊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並可以隨時中止。負責移民法案之部長,則有權延長特許之期限。如果對某人已發給遷移命令,或是離境通知,期限已過期,這時即使有部長特許令也無濟於事,必須依法離開加拿大。-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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