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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8-09 | 來源: 多維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令計劃 | 字體: 小 中 大
當然,不可否認,在當代社會,人人都有遷移的自由和權利。但官員不同於普通人,他們居有公共職位、掌握公共權力,對他們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理應受到更加嚴格的要求,這也是對其職業倫理和政治責任的基本要求。“裸官”問題不解決,將嚴重影響到社會大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壹旦成為“裸官”,便在擔任公職上存在瑕疵、存在風險,為防患於未然,理應作出限制。
“裸官”未必是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為貪官,因為他沒有後顧之憂,更容易有無所畏懼的貪欲。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曾對“裸官”這樣評論。他舉例說,原陝西省政協副主席龐家鈺的妻兒早在他大權獨攬的時候,就於2002年移民加拿大。龐家鈺腐敗起來就更肆無忌憚,直至2008年6月被判刑。
201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
但如何讓“裸官”現身還需思量。若“裸官”謊報或瞞報,可有辦法核對?因為上下級官員的工作地點、生活區域往往不在壹地,這使得上級官員想要核實下級官員報告的真偽,存在不少困難。在信息日益開放的當下,官員“欺上”較易,而“瞞下”很難。“規定”實施近兩年,有多少官員主動申報了“裸官”情況?有聲音呼吁,建議公開這些信息,讓公眾來監督和校驗。-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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