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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1 | 來源: 辣椒城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新聞 | 字體: 小 中 大
1957年,金恩博士要求政府強制執行反隔離命令,黑人子女自此走入白人學校。然而,70年代,最高法院的立場再度改變。面對上訴案件(如:Milliken v. Bradley或Board of education v. Dowell),法院裁示,各學區如認為已經達到自己的融合目標,可以不再受法院命令限制。
1992年,佛立曼案(Freeman v. Pitts),最高法院裁示,政府介入這項議題已久,沒有責任繼續介入。1995年,密蘇裡案(Missouri v. Jenkins)的判決意見:如果經過長期努力,少數族裔的成績仍遠落後白人學生,法院強制令可被終止。
表壹
最高法院認定下級法院強制令只是暫時性措施,既使學區未達到目標,如果家長成功控告學區,強制令可以被解除。而當各地強制令逐壹被解除後,家長們開始針對學區的自願融合措施提出控訴。這類措施,學區以自願參加抽簽、校車接送、自願轉校等計劃,在過程中實施控制性的分配,達成族裔融合目的,避免被家長控訴。但由於使用聯邦經費,被視為違法。在維吉尼亞、馬裡蘭、北卡州等案件後,2006年12月,西雅圖、肯塔基州兩案也進入最高法院。
美國自由派大法官布萊克曼曾說“為了超越種族歧視,我們必須先正視種族;為了讓人人平等,我們必須先給某些人特殊待遇。”大法官金斯保則懷疑“為何壹件事,有壹天最高法院說合法,後來又說違法?”對於這種矛盾,有人相信,問題也許在於:這類作法是否能被現代人接受?大法官如何看待現代民意?
上述歷程,被許多民權人士視為是最高法院從這個議題中撤退。這導致在以學區學校為主的教育制度下,種族再度隔離。全國有色人種協會(NAACP)律師蕭(Ted Shaw)認為,50年前,最高法院禁止以膚色進行校園種族隔離;但50年後,壹群不同的法官,卻在考慮種族是否能成為改善校園族裔分離的手段。最高法院對這2個案件的判決,將決定種族不平等是否合法。
從種族到多重隔離
對於布朗案,當時的首席大法官瓦倫(Earl Warren)曾說“分離教育並不平等,公立學校的經費,老師的薪資如果不壹致,少數族裔的學生將因隔離而缺少學習動機,減低自尊。”當時許多民權人士相信,瓦倫的這句話將改變美國的公立學校教育。
表贰
然而,50年過去了。教育中的種族分離問題至今未解。根據哈佛大學民權規劃小組(Civil Rights Project)2006年1月公布的報告《種族分離的轉變》(Ra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Changing of Segregation),目前,全美15000個學區中,約有400個仍在法院強制令下,執行種族融合,約1000個采用考慮種族因素的分配措施。
2006年10月26日,紐約市議會民權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該報告研究人員之壹李中梅出席作證。她指出,60年代,美國公立學校有80%的白人學生。但今天,白人只剩58%,其次是拉丁裔19%、非洲裔17%、亞裔4%、印地安人1%。研究人員預測,10年內,美國公立學校的白人學生將少於壹半,最後沒有任何族裔占多數。這其中,郊區的白人自我隔離最嚴重。而隨著少數族裔人口日增,2050年,美國將沒有任何族裔占超過50%。白人學生,將因自我隔離,缺乏真實社會經驗,導致畢業後難以適應。
多維教育頻道
此外,報告顯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已演變成多重隔離。由於采取學區制,加上居住隔離,種族、貧富、語言的隔離,反映在校園的族裔組合。資源分配不公,將導致弱勢族群的學生缺少競爭力。(未完待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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