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5-09-12 | 來源: 新華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郭美美炫富 | 字體: 小 中 大
“我說不玩了,大家就都停下來,都不玩了。我說改天給你錢,她說不行,現在就要給錢,那個外國人(康奈德)把我的包奪過去,往地上壹倒,包裡的東西都倒出來了,氣勢洶洶的。郭美美也是惡狠狠的,拿起電話感覺要從外面叫人,好像是社會人。”朱某供述稱。
當天,朱某被郭美美等人控制到天亮。直到寫下了壹張40萬元的欠條,在郭美美助理的“陪同”下回單位取錢後,朱某方才脫身。此後,郭美美多次指使呂某找朱某追債,揚言不還錢就封朱某的單位。截至被拘留前,朱某已先後還郭美美所欠賭資31萬元。
本案的另壹被告趙曉來則表示,他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POS機,通過郭美美的生活助理呂某進入賭場。“到現在為止,沒和郭美美說過壹句話。”趙曉來當庭表示,自己壹直是聽呂某的指令。
不追究其性交易,壹年後方開庭是何緣由?
2014年8月20日,郭美美被東城區檢察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批准逮捕。今年5月22日,郭美美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起訴至法院。5月28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9月10日,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案將在法院開庭審理。從批捕到審理超過壹年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只要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這個時間符合法律規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話,還可以延長壹到叁個月的期限。偵查階段可以有六個月甚至更長的期限。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壹個月,在檢察院最長可以達到六個半月。
“按照法律規定,偵查階段最長可以達到半年以上,審查起訴最長為六個半月,兩者相加有壹年多時間。而郭美美案件中,兩者相加的期間共計九個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易勝華說。
就郭美美案件在法院的時間,易勝華表示,按照刑訴法規定,壹審的審限是叁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叁個月。從5月20日法院受理到9月10日開庭,總共用時肆個月,符合法律規定。
易勝華分析,就郭美美案而言,造成羈押期限等延長的原因有叁個方面,首先,據警方通報,郭美美案件涉及到在境外服務器網站上開戶,按法律規定,在境外取得的壹些證據在國內法庭使用時需要相關手續。例如,書證需經過境外公證部門、使領館確認真實性。其次,本案涉及微信等電子證據,因電子證據容易被篡改,因此其提取、保存、轉交都有嚴格規定。此外,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罪,涉及人數較多,取證范圍較廣,也給偵查審理增加了難度。
針對檢方在起訴罪名中不涉及性交易壹事,易勝華表示,性交易行為本身違法,但屬於治安處罰范疇,可被處以拘留、罰款、收容教育,不作為犯罪行為來追究。因此,性交易沒有出現在檢方的起訴書中。
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罪 罪名成立獲刑5年——“郭美美案”庭審焦點直擊
新華網北京9月10日電(記者魯暢、盧國強、熊琳) 備受關注的郭美美案10日在京壹審開庭。經過7個多小時審理,法庭當庭宣判,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郭美美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趙曉來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
在庭審中,郭美美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聲稱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堅稱不認識證人而否定證人證言,博得公眾關注。那麼,真相究竟如何?記者還原庭審現場,直擊這些焦點問題。
【焦點之壹】郭美美否認開設賭場 公訴人:證據確鑿
10日,郭美美、趙曉來涉嫌開設賭場罪壹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9時30分許,郭美美、趙曉來被帶上法庭。郭美美身穿白衣黑褲,戴黑框眼鏡,回答問題時聲音微弱,時不時咳嗽,稱“自己感冒了”。
起訴書指控,郭美美先後伙同趙曉來、康奈德(外籍,另案處理)、呂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國際公寓房間內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德州撲克”方式進行賭博,涉及賭資數額共計超過200萬元。其中趙曉來明知郭美美開設賭場,仍在兩次賭局中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POS機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103萬元。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贰人刑事責任。
面對起訴書指控的開設賭場罪,趙曉來表示沒有異議,而郭美美表示“不認可”。
“我認為我沒有構成開設賭場罪。我和陳某不是伙同開設賭場,只是朋友要打牌就臨時約的局。”郭美美認為,自己構成的應該是賭博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