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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2 | 來源: Edwin | 有4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高山溫哥華被捕 | 字體: 小 中 大
在上篇有關賴、高兩案前景的分析文章中,已提及加國司法理念與現實困境之間的差距,並強調了對加國造成的實際損害。在高山案第肆次聆訊後,本篇文章再從更多層面比較賴、高兩案,並探討司法改革相關的政治社會因素及其法與民互動的可能性。
壹、賴、高兩案殊途同歸
在“加拿大是罪犯天堂”的共識下,壹些不為媒體所重視並披露的事實難為大眾察覺。比如,加國移民難民法明文歸定:凡是非政治因素而涉嫌在他國犯罪者,不得申請難民居留,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者,壹經查實,應取消其資格,驅逐出境(來自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發言人的解釋)。換言之,在其他國家的非政治嫌犯,在加拿大也視同嫌犯對待,初始並不予以庇護。所以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未獲批准,高山案亦開始啟動對其永久居民身份取消的司法認證程序。
那麼,賴昌星案何以久拖不決,“賴”在加拿大八年之久?這主要是司法程序的問題。賴以旅游簽證從香港抵加拿大,隨後申請難民居留,經過多輪聆訊、調查取證,其間涉及是否有政治因素的作用而反復周旋,這壹過程耗了約兩年半之久,然後初步裁定不符合難民申請。但按照加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賴委托律師不服裁決,遂將案件移至移民部上訴庭,再次開始耗時冗長的庭審過程,待上訴庭終於駁回其請求後,賴仍可有權再度上訴至高法(聯邦最高法院),這壹輪同樣需要多次聆訊查證。當高法最後裁定賴不符合難民居留條件,引用大量資料證明其案與政治無關,必須限時遣返時,開始啟動遣返後的風險評估過程,同樣可以壹訴再訴。最新消息即是本年4月5日高法大法官裁定,遣返仍有風險,暫緩並重新復核。
有了賴案的前例,高山案實際也走上同樣漫長的司法歷程。目前加國承認並指控他的事實只有兩個:壹是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時沒有寫上其重要的銀行工作經歷,這與中國指控的銀行盜用資金有直接關聯,有瞞混過關,掩蓋犯罪記錄,以欺騙手段取得移民資格之嫌。贰是入境時申報家庭財產不實。填報金額、花費情況與後來從銀行保險箱中取到的資金不符,雖然只是不多的金額,但已露冰山壹角。而加國警方亦派員到中國東北外調,取得相關口供。這些事實足以取消其永久居民資格。但移民署的多輪聆訊仍不可避免,然後就是壹次次的上訴,到達最後裁定,應該至少壹年半時間。即使裁定取消,仍有同樣的遣返風險評估反復論證過程。事實上,高山的律師已在初期聆訊中指出,高山遣返會面臨不公正審處及死刑威脅。以賴案為例,高山移民資格取消案走完全部司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伍年左右。
所以,賴、高兩案,雖然壹為難民居留審批,壹為移民資格復核,但殊途同歸,均有久拖難決的司法馬拉松。
贰、加國移民、難民法的弊端與根源
當華人游行者發出“修改移民法,堵塞漏洞”的呼聲時,引來壹些爭議。加國移民難民署的公關主任Melisa Anderson( Senior Communication Adviser)說,並非是“該取消而不取消”,而是確定取消前,需要核定事實,聆聽被告申辯。換言之,這是移民法本身規定與具體執法程序的不同。前者裁定“有犯罪記錄”“申報不實” 者應該取消,後者則要求必須查清事實真相,保障被告人充分權利,從而必須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
那麼,加國移民難民法到底有無弊端?是否需要修理呢?從公開披露的資訊看,加國移民難民法為人所詬病的主要有兩點:壹是司法審處程序繁頊,贰是難民收留標准過寬。前者我們從賴案已經有強烈感受(其他族裔亦有相似案例),後者則有數據證明,百分之肆拾九的難民申請均獲批准。鄰國美國基於反恐考慮,亦對加國過寬的難民居留標准表示不滿。正是這兩點,占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極大提高了司法成本與社會安置成本,於合法移民、守法納稅者不公。
但這兩點均緣於加國深植人心的“人權”理念與司法無罪推定。程序繁瑣,旨在最大程度厘清事實真相,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將加國司法資源盡其所用,以避免草率定案。而標准過寬,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盡可能對當事人施行司法保護,使其得以“避難”加國。以理想社會的精神而論,這樣的人權理念並不為錯,只是具體執行中,不僅存在雙重、多重標准,而且也易為嫌犯利用,逃避應有懲罰。
司法改革呼聲在加國早已有之,包括移民法在內的所有司法范疇,多年來壹直在辯論嫌犯的權利與受害者的權利 孰輕孰重。已故議員卡德曼為子申訴並最終投身政壇,致力的正是司法改革如何更好保護受害者的議題。我們也熟知印航爆炸案、皮克頓系列殺人案等案件的久拖不決,嫌犯逍遙法外,而眾多受害者及家屬則難平義憤。在“政治正確”指導下,政客們不願冒風險提出改革議案,使得對罪犯的寬容與人道演變為對受害者的不公與非人道。
叁、民主國家的游行模式與效果
在加拿大這樣的民主國家,最有效果的游行當數工會組織的大規模游行。因為這種游行連帶而來的是全面罷工或部分罷工,從而造成對社會的極大沖擊,尤其是公共服務部門的罷工(如醫護、教師、公交等),影響更大。他們所造成的社會壓力迫使政府不得不與之談判,就游行訴求展開商討,最後促成壹些政策舉措的改變。此外,政府某項公共政策(不少涉及預算分配)不得人心,從而激起眾怒,引發的大規模游行,比如反戰反外國駐兵游行、學生抗議學費劇增、消費者抗議通脹等。這些游行由於參與者眾,影響面廣,有時能直接導致內閣改組,甚至政黨輪替。
與之相對應的各類中小型游行,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不同利益團體,不同社會階層,就壹些具體事例表示不滿,傳達訴求。比如皮克頓案,受害者家屬亦有靜坐,市政府門前常年有流浪者抗議、針對某政客行為的選區辦公室門口的示威等等。這些游行自然也是對訴求對象加大壓力,並通過媒體和公眾,傳播訴求信息,爭取支持,用漸進方式影響社會。
肆月拾壹日,高山案第肆次聆訊。溫哥華華人移民,經過網絡組織動員,集合數拾人於移民局大樓外舉行示威游行,要求盡早簽定中加引渡協議,加快嫌犯遣返,改革移民法,驅逐外國嫌犯,節約稅款等等。事後華人社區各網絡及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媒體競相報道,組織者及參與者得到多數移民朋友的支持。在民主國家,積極參與社會改進,表達民眾心聲,這是公民的權利,也是華人素來少有而需要大力提倡的義舉。所謂參政,並非出面參選,人人都當政治家,而是重視自己的公民權利,利用手中選票在選區表達意願;同時,各種規模的游行也是我們表達心聲的重要途徑。而且,如果這些訴求演化為社會多數人的訴求,看上去不可能的司法改革(簡化程序、收緊標准、加重懲罰之類)也會有壹天寫入提案,最終成為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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