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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2-02 | 来源: 星岛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汤远熙弑母 | 字体: 小 中 大
本报记者冯瑞熊
汤远熙案主审法官在判刑时,提及道德罪责(moral culpability)一词,有法律界人士解释,moral culpability其实近似中文「天理不容」的意思,反映被告在犯案过程时,应该负上的道德责任。他认为要明白道德罪责,最好是从实例着手。
法律界人士李溢举例称,如果有人犯下贩运人口罪名,若他是将贩运的人当作家庭佣工,道德罪责将会较轻;相反他将贩运的人卖到妓寨为妓女,道德罪责则会较重。同样地,如果一个人被控醉驾,若他血液含酒精量只是超标少许,道德罪责也会较轻,但若他超标数倍,甚至「行数步便跌一交」,仍然去驾车,道德罪责自然重很多。
根据《牛津字典》(Oxford Dictionary),culpability是指对错误的责任,例句更列出「刑事法一般均会反映道德错误的责任及应承受的谴责」(The criminal law normally reflects cupability and blameworthiness for moral wrong in a general sense)。 【独家稿件,谢绝任何形式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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